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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服裝公司避稅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30 23:00:14

① 求一個跨國公司內部貿易轉讓定價的案例

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每年光跨國企業避稅行為而損失的稅收收入約為300億元。換句話說,跨國企業避稅在我國一年便高達300億元。這還僅僅是跨國企業避稅,若加上內資企業的跨國公司內部貿易轉讓定價避稅,數字將會十分驚人。 轉讓定價:http://gts.goldenfinance.com.cn/lianansandi2014/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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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歷史上有沒有合法避稅的案例

有啊,這是三個案例
篇一:企業合理避稅案例(1767字)
位於某工業園區的甲企業,從事芡實加工業務,因經營效果不理想,一直處於停產和半停產狀態。因畝均納稅達不到招商引資時的5萬元/畝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對該企業進行置換。處在同一園區的乙企業生產經營紅紅火火,但是原有的廠區已不能滿足其擴大規模的要求,於是在園區管委會有關領導的牽線下,甲企業、乙企業兩家領導坐在一起達成了共識,即由乙企業一次性出資840萬元,買斷甲企業房屋及土地。
甲企業債權債務仍由甲企業負責,並確定了收購預案,乙 企業為此預交了350萬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業及園區管委會領導彈冠相慶的時候,一個意想不到的問題發生了,即簽訂協議時,雙方沒有考慮轉讓環節的稅收,因為該環節需要交納的稅收有:1.營業稅42萬元;2.城建稅2.10萬元;3.教育費附加1.26萬元;4.地方教育費附加0.84萬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萬元;6.契稅16.80萬元,總計稅費負擔63.84萬元。上述款項誰也不想承擔,眼看這事陷入了僵局,園區管委會的領導看在眼裡,急在心上!到底該怎麼辦呢?該領導拜訪了工商登記窗口的工作人員,窗口的工作人員略加思索,建議甲、乙企業兩股東之間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解決問題,即甲企業的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乙企業的股東,這樣可以達到乙企業股東實際控制甲企業且能夠節省一筆稅費,少花收購成本。
就在大家感到峰迴路轉、欣喜萬分的時候,又出現了一件令人煩惱的事情。原來,在股權轉讓時,甲、乙企業聘請某事務所審計,其注冊稅務師發現股權轉讓中無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業這幾年經營一直不太正常,開開停停,除賬面明確記載的債務外,還從外面私人老闆手中融了一些資金,賒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這部分債務未在賬面記載。而以甲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隱患。其二是甲企業原來 是簡單的食品加工(芡實加工)企業,而乙企業是有嚴格環保要求的化工企業,在股權轉讓時,既要變更股東又要變更經營范圍,還要變更公司名稱,而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後,已經是與原企業經營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企業,環保部門需要重新提供可研報告和環評報告。除了耽誤時間外,還要聘請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這兩項報告,且預計需要支付費用12萬元。面對甲企業還沒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債務,乙企業認為收購甲企業有一定風險,搞不好收購未成功,反而惹來官司纏身!聽了其事務所一席話,乙企業的老闆倒吸一口涼氣,慶幸自己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悔之晚矣!
就在大家一籌莫展的時候,其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稅方案,即採取吸收合並的方式,甲企業注銷,乙企業吸收合並甲企業,合並後,甲 企業原股東張大明再將股權轉給乙企業原股東李天一。這樣做的好處有二:其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3]1號)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 (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這樣,乙企業吸收 合並甲企業後就可以省掉債務纏身的擔心。其二是,企業合並後,合並環節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契稅及其他稅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 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三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 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讓企業產權的 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轉讓企業全部 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上述合理避稅方案使甲、乙兩企業順利地完成了重組,既繞開了稅收,又實現了企業雙方的合作願望。
篇二:企業合理避稅案例(957字)
某私營企業主利用自己的房屋開辦公司,並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對私營企業主來講,個人要繳納房產稅,財產租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表面上個人稅收增加,實質上由於企業支付租金是要計入經營成本的,所以,企業的所得將減少,企業負擔的稅金也相應下降,企業年營業利潤可以不分紅,從而減少私營業主紅利收入應負擔的稅金。
此外,企業租用房屋,還要負擔一定的房屋維修保養費用。這些,不僅可以保證房屋的完好,而且企業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費用。如果維修保養費用不是由企業承擔而是由出租人承擔的話,出租人可以將維修費用在租金收入稅前列支,可以相應減少納稅額。當決定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時,還應該在申請執照時區別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可用全部居室作為營業場所,建議應分別一半作營業場所,一半作居室進行申請。這樣在繳納房產稅時的付出量最少。
按稅法規定,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及津貼可以計入產品成本。因為私營業主用自有住宅進行經營時,其與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該住宅內,可以將家人也作為企業員工,據此向企業申請一筆加班費,只要其標准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標准,便可計入產品成本。此外,家裡的電話費、水電費等也可計入企業經營成本中,由於公私不分,必然會使企業實際支付超過規定的扣除標准,從而達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許多私營企業主為了增加收入,採取壓低工人收入的辦法,實際上這種做法並不可取。壓低工人工資及其應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業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要多付出稅收。對於私營企業主來講,在增加職工待遇,而不減少企業收益時,可以採取發放實物的對策。對於防暑降溫,職工勞保,通過發放相等數量的實物,雖然企業的支付量不變,但對於職工來講,發放的這部分實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會有好處。因為這些實物在計算所得額時,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價格折現,其價值往往要低於購買價,而實際計算收入時會降低收入總額。所以,私營企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考慮適當提高工人工資,給職工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機會,適當提供職工醫療健身費,建立職工教育基金。這些費用,由於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夠幫助私營企業主減少稅負。
私營業主在決定增加成本開支時,應該合理測算成本增大減少的利潤與稅收降低之間的關系,進而分析私營企業利潤下降對企業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影響程度,否則,盲目擴大成本,會得不償失。
篇三:企業合理避稅案例(822字)
某民營企業家准備將自己的企業轉讓給他人,經人提示可能需要交稅,企業家向稅務機關咨詢得到的答案是要交一大筆稅。企業家困惑,向律師咨詢,律師告知納稅是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偷稅將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
該民營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實際由一位股東出資,在《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限公司至少由兩位股東組成的背景下,該企業家將將一半股權掛在一位親戚的名下,公司登記為兩位股東各持股50%。公司成立後,企業家陸續向公司投資700萬元,用於公司購置土地使用權、廠房、辦公樓和機器設備。由於公司是實際意義的個人獨資企業,財務賬目記載比較隨意,企業家的追加投資均未按會計制度核算。企業家與買方達成企業轉讓意向價格800萬元。根據《公司法》規定,轉讓企業就是轉讓企業股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股權的價款扣除成本後為轉讓所得;轉讓所得應當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的成本,通常為股東對企業的投資額。股東對企業的投資額,最簡單、最常用的計算方式為注冊資本額。按上述方式,該企業家在本次股權轉讓的所得為:(800-100)=700萬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20% =140萬元。
企業家也曾向稅務人員陳述,實際自己向企業投資是800萬元,而不是注冊資本的100萬元,得到的答復是:我們就是按轉讓價款減注冊資本額計算所得額,沒進入注冊資本的投資不得列為轉讓成本;你可以按你自己的理解納稅,如果稅務稽查部門認為你偷稅,你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家向律師求助,律師根據對《公司法》、《個人所得稅法》的理解,認為稅務人員的答復雖然符合稅法實踐的現狀,但不合理。如果將該企業家對企業的後續投資轉增為實收資本,並通過法律操作登記為注冊資本,將避免不合理的稅務核算,實現合理納稅。律師結合在資本領域法律業務的經驗,給企業家設計了合理避稅方案。企業家按方案操作,實際納稅2萬元通過了稅務稽查,企業轉讓平穩結束,企業家心中的石頭落了地。

③ 跨國公司成功案例

側析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和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跨國公司正在超越國界成為推動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主要載體。在跨國公司的發展過程中,跨國公司與母國基地的關系越來越趨向於梳離,從人員配置、技術輸出、科技研發、材料供應等都在不斷的脫離母國基地,以期從投資國獲得支持,減少成本,也讓跨國公司在投資國逐漸獨立成長起來,分區承擔營運目標和風險。但即使是在互聯網成熟發展的今天,跨國公司要真正成熟的發展到這一步,仍然要經過漫長的實驗期。 韓國薇薇時尚集團有限公司的發展卻給了眾多在華跨國企業學習的典範,從2007年進入中國廣州到2009年短短的兩年時間內,其已經實現了人員配置、科技研發、材料供應、市場模式的本土運作,並和本土文化形成了有效的融合,順利開拓出以期的市場。 對於一個經營女性時尚主題的跨國公司,其更多的是在文化的融合方面打開局面,進而在科技研發和人員配置方面做相關的調整,最後實現打開市場的目標。韓國薇薇時尚集團以經營白領女性服裝品牌和多元化妝品品牌為主,涉及女性時尚領域的眾多細節,所以,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教育中國女性市場,達到認同其時尚觀念,以及根據中國本土的時尚觀念做最有效的更新才是成功的基礎。 在地域選擇上,韓國薇薇時尚集團有限公司選擇了中國的時尚和對外中心城市——廣州,這里有豐富的人力資源以及科技研發團隊,有充足的材料供應,當然,最重要的是,這里的時尚文化標簽將為薇薇時尚事業打開有利的突破口。以廣州為中心,把薇薇時尚的浪潮逐漸的擴展到周圍城市乃至整個中國,並逐步探索出適合於中國市場消費的市場模式,這些都成為了韓國薇薇時尚集團有限公司長足發展的制勝點。 在人員配置上,韓國薇薇時尚集團利用互聯網的便利,從母國資源帶動投資東道國資源,到逐步擺脫母國資源的引導,最有效的利用廣州的人力資源便利,達到在華公司獨立發展的目的。 在科技研發上,採取與人員配置相同的模式,並不斷探索韓國時尚風潮與中國時尚理念的融合,從白領女性服裝品牌MS薇薇到天然植物化妝品品牌FREEDAY skin,在運作中國本土市場時都做了與韓國有區別的調整。以FREEDAY skin為例,針對中國女性護膚習慣和要求,對產品系列和結構做了針對性的調整,在產品包裝設計上也貼合中國女性的審美需求。同時,韓國薇薇時尚集團公司以期從FREEDAY skin的市場反饋上調整其他化妝品品牌在中國市場的開拓,以全面打開中國市場。

④ 做外貿如何合理避稅

外貿企業想要合理避稅,必須對外貿相關法律十分熟悉,精心研究有關國家的稅收法規制度,利用各國稅收上的種種差異減輕稅負,以謀求利潤最大化。
1、轉口貿易操作
香港採取來源地征稅原則,即只有來源於香港本土的利潤才需要交納稅收,而來源於香港以外的地方利潤則不需課稅,世界上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征稅原則,與香港採取來源地征稅原則不同。

這些地方包括中國大陸,對本地企業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海外利潤所得,都予以征稅。正是因為地方性稅務制度、政策的不同,給到我們根據自己的業務情況利用香港公司運做轉口貿易來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這對企業的發展也顯得尤為重要。

轉口貿易可以幫你:
1)降低稅務成本,加快企業資本累積;
2)避免國際貿易結算中的結匯損失,降低匯兌產生的風險;
3)對外匯有更多的支配權,方便國際支付和收取外匯。

2、注冊bvi公司或香港公司
假設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戶來自美國,目前你有一筆100萬美金的服裝定單,假設這批服裝的成本是60萬美金。現在如果你已經注冊bvi公司或香港公司了,那麼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義接下美國客戶這100萬美金的定單。

因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產,那麼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個采購的動作,相當於「洋行」,也就是中間商的角色,采購合同的金額一般不能低於60萬美金的成本,否則就會牽涉到一個反傾銷,這邊假設是70萬的采購合同和上海簽,那麼合同的問題清楚後,大家就會考慮貿易當中的物流和資金了。

先說物流,貨的走向仍舊是上海發往美國,具體的操作是你的上海公司有進出口權,首先拿著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報關,很多人會問,我的貨是從上海賣給香港,可以直接運去美國嗎?這里要解釋清楚,合同上面指明收貨地點是美國的某個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關報關是沒有問題。因為把貨廣告里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這個只是兩個公司之間的商業行為。

那麼資金流呢,首先美國客戶收到貨後會按照和香港公司簽的定單將100萬美金T/T到你的香港公司帳戶,然後香港公司再會按照和上海公司簽的采購合同,將70萬美金打回國內做外匯核銷,這個步驟操作好後,你的上海公司的稅基就會由原來的40萬美金降低為10萬美金,而另外留存在香港公司的30萬美金利潤,通過海外利得申請後是不需要交納任何稅收的,給到你的稅務成本就大大降低了。

在香港帳戶中的錢怎麼用呢,分兩種情況:
1)如果你的帳戶是開在香港的,你的錢是自由的,可以取現,在香港沒有外匯管制;
2)如果你的帳戶是開在國內的離岸帳戶,它等同於在境外開的銀行帳戶,帳戶內資金可以自由匯給國內、國外、公司、個人,無須提交任何政府批文,報關單,核銷單,發票,合同等,相當於個人錢包,外匯進出自由,任意支付,包括收取外匯個人傭金,因為屬於境外帳戶所以不受大陸外匯管制,不受到截匯,對您進行國際貿易結算如:轉LC、收TT都比較便捷。

⑤ 百事可樂是如何進行國際避稅的

大型跨國公司避稅案例 案例一:樂迪嘉跨國公司總部設在美國,並在英國、法國、中國分設懷德公司、賽爾公司、雙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懷德公司為在法國的賽爾公司提供布料,假設有1000匹布料,按懷德公司所在國的正常市場價格,成本為每匹2600元,這批布料應以每匹3000元出售給賽爾公司;再由賽爾公司加工成服裝後轉售給中國的雙喜公司,賽爾公司利潤率20%;各國稅率水平分別為:英國50%,法國60%,中國30%。樂迪嘉跨國公司為逃避一定稅收,採取了由懷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價格賣給中國的雙喜公司,再由雙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價格轉售給法國的賽爾公司,再由法國賽爾公司按價格3600元在該國市場出售。 我們來分析這樣做對各國稅負的影響。 (一)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懷德公司應納所得稅=(3000-2600)×1000×50% =200000(元) 賽爾公司應納所得稅=3000×20%×1000×60% =360000(元) 則對此項交易,樂迪嘉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合計 =200000+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懷德公司應納所得稅=(2800-2600)×1000×50% =100000(元) 賽爾公司應納所得稅=(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雙喜公司應納所得稅=(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則樂迪嘉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合計 =100000+120000+180000 =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節約稅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這種避稅行為的發生,主要是由於英、法、中三國稅負差異的存在,給納稅人利用轉讓定價轉移稅負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國的時利萊公司在中國和日本有五州、九州兩家子公司。五州公司當年盈利3000萬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終應向時利萊公司支付股息:3000萬×5%=150萬元;九州公司當年盈利2000萬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終應向時利萊公司支付股息:2000萬×4%=80元。中國、日本兩國政府規定對匯出本國的股息徵收20%的預提所得稅。為逃避這部分稅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將市場價值400萬元和200萬元的商品分別以250萬元、120萬元賣給了時利萊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們來分析這樣做的避稅效應。 1.正常支付股利時的稅負 五州公司應納預提稅稅額=150萬×20%=30萬元 九州公司應納預提稅稅額=80萬×20%=16萬元 共應納預提稅稅額:30+16=46萬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時的稅負 五州、九州公司將商品以低價售給時利萊公司,時利萊公司從中獲得與股息等值的回報,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變,且無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稅,又不必納預提稅。 案例三:美國內稅法規定,對匯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須徵收20%的預提稅;法國稅法則規定對匯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徵收30%的預提稅。同時為協調美、法兩國稅收利益,兩國簽訂稅收協定,規定發生在兩國之間的同類所得只徵收5%的預提稅。今有德國萊希德公司貸款給美國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萊希德支付200萬美元的利息。為減輕預提稅負,萊希德公司在法國租用一個郵箱,冒充法國居民,使利息的預提稅稅率由20%降為5%。 這是利用郵箱方式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一種方式,按萊希德公司在兩國的正常身份,200萬美元利息應預提稅40萬美元;冒充法國居民後,僅負擔預提稅10萬美元。 案例四:美國奧利特公司擁有一項專利權,研製費用為20萬美元,有效年限為20年。奧利特公司欲將此項專利轉讓給中國的亞聯公司,因為美國、中國市場上無同類專利可比價格,雙方將轉讓價格定為6萬美元,轉讓期為10年。中國亞聯公司又在本國市場上以10萬美元的價格將此項專利轉讓出去。又知美國所得稅稅率為15%,中國所得稅稅率為30%,毛利率20%,成本分攤率為60%。 我們來分析這項專利權轉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況。 因為此項專利權無市場可比價格,可按組成市場價格來確定其價格。 =4.8(萬美元) 則美國奧利特公司應納所得稅=4.8萬×15% =7200(美元) 中國亞聯公司應納所得稅為:(10萬-4.8萬)×30% =1.56萬元 共應納稅:7200+15600=22800(美元) 實際上,美國奧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萬美元的轉讓費,其稅負變為: 奧利特公司應納所得稅=6萬×1S%=9000(美元) 亞聯公司應納所得稅=(10萬-6萬)×30% =12000(美元) 奧利特公司、亞聯公司共納稅額:9000+12000 =21000(美元) 這樣,母子公司利用美、中兩國稅負不同,專利權轉讓又無市場可比價格,通過關聯企業交易少納稅1800美元。 案例五:西班牙麥哲綸服裝公司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建立一個麥哲綸信息中心,麥哲綸信息中心負責為該服裝公司搜集北歐國家編織服裝的信息。西班牙政府與荷蘭政府的稅收協定規定,此類搜集信息、情報的機構為非常設機構,不承擔納稅義務。然而,麥哲綸信息中心在實際運作中執行的職能已遠遠超出了簡單的搜集信息。麥哲綸服裝公司承擔了有關借貸和訂貨合同的談判和協商,但因為未在合同和訂單上代表麥哲綸服裝公司簽字,因而,荷蘭稅務部門無法據以對其征稅。 這是運用「假辦事機構」的辦法,濫用稅收協定的例子。通過設立辦事機構,同時避免充當常設機構,既可獲利,又逃脫了一部分稅收義務。 案例六:美國伊思雅跨國公司,在避稅地百慕大設立了一個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國出售一批貨物,銷售收入2000萬美元,銷售成本800萬美元,美國所得稅稅率30%。伊思雅公司將此筆交易獲得的收入轉到百慕大公司的賬上。因百慕大沒有所得稅,此項收入無須納稅。 按照正常交易原則,伊思雅公司在美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2000萬-800萬)×30%=360(萬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過「虛設避稅地營業」,並未將此筆交易表現在本公司美國賬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雖有收入,也無須繳稅,若伊美子公司利用這筆賬面收入投資,獲得收益也可免繳資本所得稅;若伊美子公司將此筆收入贈與其他公司、企業,還可不繳納贈與稅。這就是避稅地的好處。 案例七:美國蔓特芙公司在中國、日本分設津崗公司、慶怡公司兩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5%、30%、30%。美國允許採取分國抵免法進行稅收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同期所得按美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假設該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400萬元;津崗公司在中國獲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慶怡公司在日本虧損100萬元。為減輕稅負,蔓特芙公司採取了以下辦法:降低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使慶怡公司在日本國的應稅所得額由0變為100萬元。 我們來分析一下該公司總體稅負的變化。 1.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所得稅額:500萬×30% =150萬元 在美國可抵免限額:500萬×35%=175萬元 實際可抵免稅額為15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已納所得稅額和在美國可抵免限額為0. (3)蔓特芙公司總體可抵免額:150萬元+0=150萬元。 (4)蔓特芙公司實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500萬)×35%150萬=865萬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稅額:300萬×30%=90萬元 津崗分公司在美國的抵免限額:300萬×35%=105萬元, 90萬元<105萬元,可抵免限為9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納稅額:100萬×30%=30萬元 慶怡公司在美國抵免限額:100萬×35%=35萬元, 30萬<35萬元,可抵免限額為30萬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可抵免總額:90萬+30萬 =120萬元 (4)由於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則蔓特芙公司的銷售收入減少為2200萬元(即2400萬元-200萬元)。蔓特芙公司應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300萬+100萬)×30%-120萬 =860萬元 這是跨國納稅人利用稅收抵免來避稅的例子,各國稅率差異也是此種避稅應考慮的因素。

⑥ 哪位大蝦請提供一下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案例分析資料嘛

挺多的。。。
國際避稅方法案例解析
美國伊思雅跨國公司,在避稅地百慕大設立了一個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國出售一批貨物,銷售收入2000萬美元,銷售成本800萬美元,美國所得稅稅率30%。伊思雅公司將此筆交易獲得的收入轉到百慕大公司的賬上。因百慕大沒有所得稅,此項收入無須納稅。

按照正常交易原則,伊思雅公司在美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2000萬-800萬)×30%=360(萬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過「虛設避稅地營業」,並未將此筆交易表現在本公司美國賬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雖有收入,也無須繳稅,若伊美子公司利用這筆賬面收入投資,獲得收益也可免繳資本所得稅;若伊美子公司將此筆收入贈與其他公司、企業,還可不繳納贈與稅。這就是避稅地的好處。

〔案例二百八十四〕

美國蔓特芙公司在中國、日本分設津崗公司、慶怡公司兩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5%、30%、30%。美國允許採取分國抵免法進行稅收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同期所得按美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假設該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400萬元;津崗公司在中國獲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慶怡公司在日本虧損100萬元。為減輕稅負,蔓特芙公司採取了以下辦法:降低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使慶怡公司在日本國的應稅所得額由0變為100萬元。

我們來分析一下該公司總體稅負的變化。

1.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所得稅額:500萬×30%

=150萬元

在美國可抵免限額:500萬×35%=175萬元

實際可抵免稅額為15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已納所得稅額和在美國可抵免限額為0。

(3)蔓特芙公司總體可抵免額:150萬元+0=150萬元。

(4)蔓特芙公司實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500萬)×35%150萬=865萬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稅額:300萬×30%=90萬元

津崗分公司在美國的抵免限額:300萬×35%=105萬元,

90萬元<105萬元,可抵免限為9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納稅額:100萬×30%=30萬元

慶怡公司在美國抵免限額:100萬×35%=35萬元,

30萬<35萬元,可抵免限額為30萬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可抵免總額:90萬+30萬

=120萬元

(4)由於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則蔓特芙公司的銷售收入減少為2200萬元(即2400萬元-200萬元)。蔓特芙公司應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300萬+100萬)×30%-120萬

=8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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