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相關法規
① 國產非特殊化妝品沒有備案的後果,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急急急
國產非特殊化妝品沒有備案的後果
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要求,從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在上市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服務平台」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未經備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銷售,違犯規定者將面臨通報批評及處罰。2015年3月31日,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外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工作的通知》(食葯監辦妝〔2015〕99號),首次對外公布了非特備案工作進展狀況,再次敦促化妝品企業尤其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加緊非特備案。 沒有非特備案的護膚品不能上市銷售。
②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1.法規: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由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2.部門規章: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0號令)、《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3.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衛監督發〔2007〕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關於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7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9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關於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和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79號)、《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207號)等。
4.技術標准:技術標准可分為通用基礎標准、衛生標准、方法標准、產品標准和原料標准幾大類。
(1)通用基礎標准:如《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2008)、《化妝品分類》(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化妝品檢驗規則》(QB/T 1684—2005)、《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QB/T
1685—2006)等。
(2)衛生標准:如《化妝品衛生標准》(GB 7916—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系列標准等。
(3)方法標准:如《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7917—1987)、《化妝品微生物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 7918—1987)、《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13531—2008)、《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 總則》(GB 17149.1—1997)、《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妝品中十九種香料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GB/T
24800.10—2009)等。
(4)產品標准:如《發用摩絲》(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潤膚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龍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發油》(QB/T 1862—1993)、《洗發液(膏)》(QB/T 1974—2004)、《護發素》(QB/T
1975—2004)、《化妝粉塊》(QB/T 1976—2004)、《定型發膠》(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發劑》(QB/T 1978—2004)、《沐浴劑》(QB 1994—2004)、《發乳》(QB/T
2284—1997)、《頭發用冷燙液》(QB/T 2285—1997)、《潤膚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妝水》(QB/ T 2660—2004)、《浴鹽》(QB/T
2744—2005)、《發用啫喱(水)》(QB/T 2873—2007)、《護膚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標准:如《化妝品用蘆薈汁、粉》(QB/T 2488—2006)等。
③ 化妝品的國家監管
化妝品公司的日常運營,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質量與技術監督、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等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的,本文所討論的是在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管,其他類型的監管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一)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這兩個部門對化妝品的管理均是依據同一套法例進行的,主要是國務院頒發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只是廣東、上海、北京三地職責的實施放在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審批制,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監管部門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對工廠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批准,並發出《衛生許可證》。其次是對於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實施審批,審批合格後才能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國家還制定了若干個標准來規范審批後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的行為。如《化妝品衛生標准》用於規范化妝品的成份、衛生學等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用於規范化妝品的包裝標注及說明書。
這兩個部門是化妝品行業的主管部門,它們的政策措施直接影響著行業的發展,其監管有如下幾個可能的趨勢:
1、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即化妝品產品及其生產廠商無需審批,自願注冊,廠家對產品的安全性負責,國家規定部分禁用物質。
2、生產廠家必須接受按化妝品良好生產規范(GMP)管理。
3、修改標簽規范,強令成份公開、加入警示標識。
在這些趨勢中以第3項為最快可能實施,新的標簽標准已修定,正在審批程序中。
屬於這些部門管理執行的還有《化妝品廣告管理條例》,但有了《廣告法》以後,衛生行政部門就較少在這些方面作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該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經濟秩序管理,我們較常接觸應用的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這些法律規范了經營者的一些行為,如禁止假冒偽劣、地方保護、虛假宣傳等。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虛假宣傳。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禁止虛假宣傳、表示有功效時需有科學證明、不能使用絕對化語言、要有適當的警示是工商對我們行業內的重點監管的項目,也是這幾個法律的共性。
(三)質量技術監督(局)
該機構是依照《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准化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條例》規定,化妝品廠設立時,需要經過工廠審查,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
在產品的製作過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標准生產產品,這些標准可能是國家標准、部頒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這些標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個,為了統一證實產品的性狀,對產品的檢驗還需按公允的方法進行,這里包括使用的儀器、器具合符標准、檢驗方法合符標准。執行的是《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化妝品通用試驗方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會不定期地上門抽檢,在流通領域內也會進行抽檢。
④ 化妝品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是那些
《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費》
《反不正當競爭法》
《刑法》
可能就只有這些輔助性法律,具體法律沒有吧
⑤ 法律對化妝品生產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進行的商品質量抽查顯示:特殊化妝品質量問題嚴重,對消費者來說,實在是「美麗的陷阱」。抽查發現,許多化妝品雖標明具有特殊化妝品的功能,卻沒有特殊化妝品批准文號,屬非法生產的商品,並對消費者構成欺騙性宣傳。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祛斑類化妝品汞含量嚴重超標,甚至超過國家標準的幾千倍、上萬倍。問:法律對化妝品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根據衛生部1989年發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界定,所謂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而特殊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曬的化妝品。化妝品是一種與人體密切接觸的化學物品,一旦質量存在問題,對人體的傷害將是直接而嚴重的,所以法律對它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嚴格的標准。 首先,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同時,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還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其次,對於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來說有五種化妝品不能銷售:(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3)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4)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5)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一旦這些經營單位違反,則將招致輕則罰款、重則刑事責任的懲罰。 最後,就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為其制定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才能申請發布廣告。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14條和《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1)化妝品名稱、製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2)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3)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4)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6)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7)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⑥ 查扣沒有中文標識的化妝品依據哪條法規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
⑦ 化妝品的處罰依據什麼法律
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未取得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經營未經備案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
(四)經營含禁用原料、未經審查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假冒化妝品、偽造產地的化妝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注冊證的化妝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製或者分裝化妝品的;
有前款七項情形的,沒收用於違法配製或者分裝的化妝品、原料、包裝材料和設備。
第六十四條(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准、規范或者不符合經注冊、備案要求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七)美容美發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要求使用化妝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⑧ 中國化妝品不良反應處理的相關條例和法規是什麼
您好我是韓國彩妝講師和國家中級美容師,對於這點 目前真的是沒有相關的處理條例的 因為每個人的膚質不同 產品也沒有明確的指出絕對不會過敏的包裝字樣 所以只能按照個人因素 即使用到過敏了 上法院告 也不可能成立的
只有用產品的時候 不要馬上用在臉上 應該先在耳後 手臂內側先做過敏測試後 若無明顯過敏反映 再用在臉上
還有一個消息也是聽同行消息知道的 明年起 國內所有專櫃出售的化妝品包裝 都必須明確的標明產品的詳細成分 這樣消費者就有根據找到過敏源了
⑨ 國家有沒有什麼規定護膚品/化妝品有效期的
化妝品和食品、葯品類的企業標准一般有效期三年,塑料包裝等等工業產品一般6年!
一. 從化妝品的外觀上進行挑選:
1. 對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產品的有效期仔細檢查。一般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大多印在瓶底或瓶口,在購買時切忌粗枝大葉,一定要認真仔細的觀看:該產品是什麼時間出廠的,是否新品,另外大部分化妝品有效期多為兩年,請計算一下自己使用的時間,距離產品的有效期還能有多長。切記:一定要買出廠日期短的,有效期長的。
2. 檢查化妝品的包裝是否密封良好。因為大部分化妝品為造型漂亮、引人入勝造型奇特可產品的密封也就成了問題。尤其是各種水類的化妝品更應特別注意:可以把產品倒過來上下左右搖晃,然後停留片刻,再仔細觀察一下,看看是否有液體滲出?如沒有說明產品密封效果不錯。可以放心選用。
3. 打開瓶蓋聞聞香味,判斷一下香型是否適合自己。嗅嗅它的氣味是否過於刺激,香味是否會過敏。甚至可以在自己的皮膚滴上一點,均勻塗抹開來,仔細觀察它的色澤,試試自己的手感,看看對自己的皮膚有無過敏現象、適應的程度等等。
4. 詳細解讀說明書,檢查成分是否適合自己。對於進口的化妝品,尤其是來自歐美的化妝品,更應弄清楚它的成分,因為對方的膚質和我們的膚質有很大的區別。另外,還要看他的產品,是否針對中國生產,是否獲得衛生部批准。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都會有中英文標識,都會在衛生部檢測中心嚴格地檢測。
歐美化妝品的特點是:依據所含成分的多少標注,在前面的含量最多,在後面的含量最少。
我國本土生產的化妝品,依據衛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廠家,對於所生產的化妝品必需標明:品名、成分、用途、用法等。但是,也有個別廠家魚目混珠、偷工減料,不能清楚正確的標示出所有成分,甚至只標示一兩樣的也有,所以應特別注意,對於這種產品盡量不去挑選。
二. 不同的膚質要選用不同的化妝品:
1. 對於油性肌膚的人來說,要盡量選用洗凈力較強的潔膚用品,選用具有收斂性水類化妝品,還可選用水質的膏霜類護膚用品。
2. 對於乾性肌膚的人,應該盡量選用含有油脂成分的潔膚用品,選用含油量較高的冷霜類護膚品。但最好不要選用甘油,因甘油吸水性強,尤其在秋冬季節,會使皮膚更加乾燥。
3. 對於中性肌膚的人,則選用洗凈力較弱的潔膚用品為宜。以奶液、潤膚霜類最好。
三. 季節的不同,選用的化妝品也應不同:
1. 春夏季節溫度較高,皮脂腺分泌旺盛,毛孔張開,吸收容易。為防止過量吸收,選用的產品不能太油膩,油脂及油溶性成分應該少一些,防止油膩太多反而易生出粉刺等。
2. 秋冬季節溫度較低,毛孔閉塞,皮脂腺分泌少,因此,一定要選用動植物油脂較多的產品,幫助營養吸收。而且,春秋屬揚沙季節,風沙較大,可選用奶液類油性護膚品。
四. 不同的性別,不同的年齡,要選用不同的化妝品:
1. 對於男性,特別是青年男性,皮脂分泌量過多,皮膚大多偏於「油性」。因此,男用護膚品的主要作用是吸取分泌旺盛的油分,保持皮脂的平衡。所以,應該挑選祛油較強的護膚品。
2. 女用護膚品中,產品品種最多,性能也最為復雜。廠家通常會根據少女、孕婦、中老年婦女的特點,生產有不同的護膚品。因此,在選用時要根據女性不同時期的生理特點,挑選不同的護膚品,以避免出現謬誤。
3. 老年人皮膚較為乾燥,為防止皮膚的老化和萎縮,應選用油脂含量較高及含有維生素E等具有營養成分的護膚品為宜。
4. 嬰幼兒皮膚細嫩,皮脂分泌少,應選用專供嬰幼兒使用的護膚品。
五. 根據不同的用途選擇不同的護膚品:
化妝品從外觀上看很近似。但它們的功能、用途卻完全不一樣,有各種功能,有防曬的、祛斑的、祛痘的、抗皺的、美白保濕的、還有各種護理組合等,在挑選產品時,應盡可能挑選單一功能的產品,因為越是性能單一,使用的效果卻可能越好。包含功能越多的產品,往往治療的效果可能會更差。因此,在購買護膚品時,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行挑選。
在購買時一定要充分了解產品的使用特性和使用中可能會出現的副作用,尤其對於過敏一定要高度重視不能小視,因化狀品過敏,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我們使用產品,首先應考慮它的安全性,即便是長期使用,也不會給身體帶來任何副作用的應該是首選。
只有達到規定指標的產品,才是符合使用條件的產品!
⑩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化妝品基礎法律法規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的通知(食葯監辦許[2010]11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01號)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關於實施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辦理程序的通知(食葯監許函[2009]277號)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葯監電〔2009〕5號)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禁止用二甘醇作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號)
9、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124號)
10、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