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化妝品規定
『壹』 化妝品分類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的基本原則、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銷售包裝的標簽。
2 引用標准
GB 7916 化妝品衛生標准
3 術語
3.1 化妝品
中以塗沫、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表面(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潔、保養、美化或消除不良氣味作用的產品,該產品對使用部位可以有緩和作用。
3.2 標簽
粘貼、印刷在銷售包裝上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性材料。
3.3 銷售包裝
以銷售為主要目的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包裝。
3.4 內裝物
包裝內所裝的產品。
3.5 保質期
指在產品標准規定的條件下,保持產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符合產品標准中所規定的質量(品質)。
4 標簽的形式
4.1 根據產品特點採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貼在產品容器上的標簽。
4.1.2 小包裝上的標簽。
4.1.3 小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則
5.1 化妝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簡單明了,通俗易懂,科學正確。
5.2 化妝品的標簽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誇大和虛假的宣傳內容,不應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6 必須標注內容
6.1 產品名稱
6.1.1 產品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業、企業產品標準的名稱,或反映化妝品真實屬性的、簡明、易懂的產品名稱。
6.1.2 使用新創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化妝品分類規定的名稱,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6.1.3 產品名稱應標注在主視面。
6.2 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6.2.1 應標明產品製造、包裝、分裝者的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6.2.2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指台灣、香港、澳門)、製造者名稱、地址或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6.3 內裝物量
應標明容器中產品的凈含量或凈容量。
6.4 日期標注
6.4.1 必須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標注。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標注方法
生產日期標註:按年、月或年、月、日順序標注。
保質期標註:保質期×年;保質期×月。
生產批號標註: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請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語句。
6.4.3 日期標記應標注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除生產批號外)。
6.5 應標明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准號。
6.6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准號。
6.7 特殊用途化妝品還須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批准文號。
6.8 必要時應註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時應註明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
7 其他
7.1 對體積小又無小包裝,不便標注說明性內容的裸體產品(如唇膏、化妝筆類等),
應標注產品名稱和製造者名稱。
7.2 應按GB7916的要求,註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註明的內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妝品標簽不應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8.2 化妝品的標簽所用文字應是規范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外文,但必須拼寫正確。
8.3 進口化妝品應同時使用規范的漢字標注各項內容。
8.4 標簽所用計量單位,應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准。
『貳』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1.法規: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由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2.部門規章: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0號令)、《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3.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衛監督發〔2007〕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關於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7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9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關於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和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79號)、《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207號)等。
4.技術標准:技術標准可分為通用基礎標准、衛生標准、方法標准、產品標准和原料標准幾大類。
(1)通用基礎標准:如《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2008)、《化妝品分類》(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化妝品檢驗規則》(QB/T 1684—2005)、《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QB/T
1685—2006)等。
(2)衛生標准:如《化妝品衛生標准》(GB 7916—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系列標准等。
(3)方法標准:如《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7917—1987)、《化妝品微生物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 7918—1987)、《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13531—2008)、《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 總則》(GB 17149.1—1997)、《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妝品中十九種香料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GB/T
24800.10—2009)等。
(4)產品標准:如《發用摩絲》(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潤膚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龍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發油》(QB/T 1862—1993)、《洗發液(膏)》(QB/T 1974—2004)、《護發素》(QB/T
1975—2004)、《化妝粉塊》(QB/T 1976—2004)、《定型發膠》(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發劑》(QB/T 1978—2004)、《沐浴劑》(QB 1994—2004)、《發乳》(QB/T
2284—1997)、《頭發用冷燙液》(QB/T 2285—1997)、《潤膚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妝水》(QB/ T 2660—2004)、《浴鹽》(QB/T
2744—2005)、《發用啫喱(水)》(QB/T 2873—2007)、《護膚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標准:如《化妝品用蘆薈汁、粉》(QB/T 2488—2006)等。
『叄』 化妝品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內詐,保護消費者的容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化妝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肆』 從國外帶化妝品回來有限制嗎
化妝品屬可以免稅的品種,只要在5000元的限值下,就可以免稅。
海關規定個人回國可攜帶總價值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商品,5000以內是免稅的。
(4)東盟化妝品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58號令),明確了《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的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類物品: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一件;
第二類物品: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畢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人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選其中1件征稅,具體請以進境地海關審查驗核後的確認意見為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國籍旅客攜帶進境物品限量表
『伍』 出國帶護膚品有限制嗎,隨身帶與托運分別是如何限制的
有限制的,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每次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以四川航空為例,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在同一機場隔離區內由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如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隔離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托運。
(5)東盟化妝品規定擴展閱讀:
出境行李運輸要求規定:
1、對於嬰兒需在機上使用的乳製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適用的液態葯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後,旅客可隨身攜帶適量上機。如相關航站對此有更嚴格的規定,則應按相關航站標准執行。
2、不佔座位的嬰兒旅客可免費托運1件行李,重量不超過10千克(22磅), 體積(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45英寸),並可免費托運1輛全折疊的輕便嬰兒車 或嬰兒手推車。
3、托運行李的體積限制應遵循當地法律規定,無明確規定的,一般托運行李的尺寸標准為三邊之和不超過158厘米,最大可到300厘米;如行李尺寸大於158厘米,小於300厘米,按照1000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收取超尺寸行李費用。
『陸』 出國攜帶化妝品規定
出國攜帶化妝品每件不允許超過100毫升,超過100毫升需要進行托運。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6)東盟化妝品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
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柒』 化妝品產品安全管理規定是什麼
這種化妝品的規定方面還是非常多的,基本上都是健康方面的規定
『捌』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具體介紹如下: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於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發布施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製定。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於1989年11月13日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被修改。
5、《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於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玖』 要出國,飛機上能帶的化妝品不能超過多少
洗面奶是算裡面的,但非液態的化妝品應該沒有限制。每種液體要放在一個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里。
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四、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葯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五、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六、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拾』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化妝品基礎法律法規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的通知(食葯監辦許[2010]11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01號)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關於實施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辦理程序的通知(食葯監許函[2009]277號)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葯監電〔2009〕5號)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禁止用二甘醇作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號)
9、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124號)
10、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