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無證銷售處罰
1. 化妝品沒及時沒備案,但是沒有銷售,會有什麼後果罰款嗎
不會,最多是警告,但是你在銷售前完成備案工作,以免被罰款,完成經濟損失。
2. 化妝品的處罰依據什麼法律
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未取得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經營未經備案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
(四)經營含禁用原料、未經審查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假冒化妝品、偽造產地的化妝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注冊證的化妝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製或者分裝化妝品的;
有前款七項情形的,沒收用於違法配製或者分裝的化妝品、原料、包裝材料和設備。
第六十四條(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准、規范或者不符合經注冊、備案要求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七)美容美發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要求使用化妝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3. 銷售使用超過期限的化妝品根據哪條法律法規處罰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
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三條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條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化妝品生產的衛生監督
第五條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有效期四年,每2年復核1次。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面應當採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
的採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第七條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
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第八條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4. 對不合格化妝品怎樣處罰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非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非法所得3倍到5倍的罰款。
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監督部門不僅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停產和吊銷生產許可證,意味著該企業可能被臨時甚至長期逐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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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化妝品對人體的危害
1、化妝品接觸性皮炎。它是指接觸化妝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觸性皮炎和變應性接觸性皮炎。這是化妝品皮膚病最多見的類型,多發生在面、頸部。
一般來說,使用頻率較高的普通護膚品常常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而特殊用途化妝品,如除臭、祛斑、脫毛類等,則常在接觸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觸性皮炎。
2、化妝品光感性皮炎。它是指用化妝品後,又經過光照而起的皮膚炎症性改變,是化妝品中的光感物質引起皮膚黏膜的光毒性反應或光變態反應。
化妝品中的光感物質可見於防腐劑、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熒光物質等成分中,防曬化妝品中的遮光劑,如氨苯甲酸及其脂在化合物,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3、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它是指應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以色素沉著較為常見,多發生於面頸部,可以單獨發生,也可以和皮膚炎症同時存在,或者發生在接觸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後。
4、化妝品痤瘡。它是指由化妝品引起的面部痤瘡樣皮疹。多由於化妝品對毛帶口的機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當地使用粉底霜、遮瑕膏、磨砂膏等產品,引起黑頭、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瘡,也可能造成行炎症。
5、化妝品行發損害。它是指應用化妝品後引起的毛發損害。化妝品損害毛發的機理多為物理及化學性損傷,可以是化妝的直接損害,也可能是化妝品中某些成分對毛發質的改變和斷裂、分*和脫色、質地變脆、失去光澤等,也可以發生程度不等的脫發。
6、化妝品指甲損害。它是指應用指甲化妝品所致的指甲本身及指甲周圍組織的病變。指甲化妝品大致分為三類:修護用品,如表皮去除劑、磨光劑等;塗彩用品,如各種顏色的指甲油;還有卸除用品,如洗甲水。
這些化妝品成分中多含有機溶劑、合成樹脂、有機染料、色素及有些限用化合物,如丙酮、氫氧化鉀、硝化纖維等,它們多數有一定的毒性,對指甲和皮膚有刺激性,並有致敏性,如原發性刺激皮炎可由甲板清潔劑、
表皮去除劑中的某些成分引起,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樹脂類、指甲硬化劑中的甲醛等成分誘發,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種熒光物質引起,等等。
5. 化妝品沒及時備案,但是沒有銷售罰款嗎
化妝品應該有備案,如果沒有備案應該有銷售罰款,無論做什麼先備案在銷售,
6. 無證生產假化妝品會怎麼處罰,會不會坐牢
第一,《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27條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們的罰款。對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我國《刑法》第148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我國《刑法》第10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時,第148條、第140條兩罪就產生了法條競合。競合是個刑法理論概念,法條競合就是指有兩個或兩面三刀個以上法條規定了同一內容,造成重復。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 經營不合格化妝品的處罰條例是什麼
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未取得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經營未經備案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
(四)經營含禁用原料、未經審查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假冒化妝品、偽造產地的化妝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注冊證的化妝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製或者分裝化妝品的;
有前款七項情形的,沒收用於違法配製或者分裝的化妝品、原料、包裝材料和設備。
第六十四條(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准、規范或者不符合經注冊、備案要求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七)美容美發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要求使用化妝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8. 無證生產化妝品應如何處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進行查處。李某在未取得任何證照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化妝品等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應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李某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化妝品活動的行為,應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採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並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和第三條第四款「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五條規定:「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9. 銷售化妝品違法添加禁用成分怎樣處罰
化妝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質,特別是非法添加抗生素,不僅危害消費者健康,而且會引起細菌耐葯,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無證生產化妝品更是法律所不容,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依法生產經營。
食葯監總局要求, 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督促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含網售)立即對通報的不合格產品一律下架並停止銷售。
我國《化妝品衛生標准》和《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規定:抗生素類(成分)為化妝品禁用組分,歐盟等其他國家和組織均有此規定。
禁用物質是指不能作為化妝品生產原料即組分添加到化妝品中的物質。如果技術上無法避免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化妝品時,則化妝品成品必須符合《化妝品衛生標准》和《化妝品衛生規范》對化妝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這是化妝品管理中的國際慣例,其目的是避免抗生素的濫用。在化妝品中添加抗生素屬於違法添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