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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5-28 01:39:05

1.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的介紹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2009年12月25日頒布的關於化妝品行政程序的法規。

2. 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行為,依據《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稱《檢驗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了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的產品抽樣、檢驗申請、檢驗受理、樣品檢驗、檢驗項目和檢驗報告編制等內容。
本規范適用於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許可檢驗工作。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承擔本規范規定的許可檢驗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檢驗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抽樣申請。
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抽樣申請後,應當及時委派2名以上抽樣人員到實際生產企業試制現場,隨機抽取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樣品,並用封簽封樣,填寫產品抽樣單(見表1)。抽取樣品的數量由申請企業確定。
抽樣人員、申請企業的授權負責人應當在封簽、產品抽樣單上簽字,註明日期,並加蓋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印章和申請企業公章。
產品抽樣單一式三份,一份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留存,二份交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的生產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
第五條申請企業應當向許可檢驗機構提出申請,填寫許可檢驗申請表(以下稱檢驗申請表,見表2)。同時,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提供封樣樣品、產品抽樣單及有關資料,進口化妝品應當提供未啟封的市售樣品及有關資料。檢驗申請表和樣品需經許可檢驗機構確認。檢驗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一份隨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由申請企業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
第六條申請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第四章的要求確定檢驗項目。
微生物檢驗項目、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應當在同一個衛生安全性許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應當在同一個人體安全性許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當一次性提供衛生安全性、人體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檢測項目所需包裝完整的樣品,同時提交產品配方、中文說明書等許可檢驗所需資料。申請企業對提交的樣品和資料負責。
第八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設置專門受理部門並指定專人負責許可檢驗申請受理工作。對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接收、登記、標識、審核、流轉,並建立程序,保存相關記錄,保證樣品在許可檢驗機構內的傳遞安全。
第九條受理許可檢驗申請時應當對產品抽樣單、檢驗申請表、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在產品配方、中文說明書上加蓋印章。符合要求的,進行檢驗受理編號並出具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受理通知書(以下稱檢驗受理通知書,見表3);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或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檢驗受理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一份交申請企業,並由申請企業隨檢驗報告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檢驗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
第十條檢驗受理編號是許可檢驗的唯一編號,應當與檢驗受理通知書、檢驗報告、檢驗樣品編號一致。檢驗受理編號應當採用漢語拼音大寫加阿拉伯數字,編碼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妝品類別代號(GT表示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JT表示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JF表示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XY表示化妝品新原料);
(二)第3位至第5位:許可檢驗機構編號;
(三)第6位至第9位:許可檢驗受理的年份號;
(四)第10位至第14位:許可檢驗機構受理化妝品樣品順序編號。
第十一條首個受理許可檢驗申請的許可檢驗機構,負責對需送往其他許可檢驗機構的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進行封樣(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除外),並附上檢驗申請表和檢驗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同時負責對申請企業需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的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進行封樣(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除外)。
第十二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並出具法定收費憑證。 第十三條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對檢驗樣品的完整性進行檢查。許可檢驗過程中應當記錄樣品的使用情況,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方法進行樣品檢驗。
第十五條檢驗結果應當真實、准確。檢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規范、完整,並按有關規定保存。
第十六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樣品存放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存許可檢驗用樣品。
樣品應當妥善保管,分類存放,標識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標識來區別樣品的「待檢」、「在檢」、「已檢」的狀態。對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樣品的存放符合相應要求。
樣品留存期限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24個月。
第十七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上月發出許可檢驗報告月報信息表(文字版一份,並附電子版,見表4-6),並應當每年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許可檢驗工作年報(見表7)。 第十八條申請企業提出檢驗申請時應當按本規范要求提供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並確定相應的檢驗項目(見表8-13)。
第十九條檢驗項目分微生物檢驗項目、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以及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人體試驗項目。
第二十條不同包裝類型的樣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一)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獨立小包裝或分隔(如粉餅、眼影、腮紅等),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原料成分不同的樣品,應當分別檢驗相應項目;非獨立小包裝或無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著色劑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樣品,應當按說明書使用方法確定是否分別進行檢驗;
(二)含有兩個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樣品,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各部分的規格、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應當分別檢驗相應項目;
(三)兩劑或兩劑以上配合使用的染發類、燙發類等樣品,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應當按劑型分別檢驗相應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應當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
第二十一條多色號系列化妝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一)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著色劑(色調調整部分)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基礎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種類相同,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此類產品毒理學試驗可以採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抽檢比例為30%,總數不足10個以10個計。抽檢時應當首選含有機著色劑總量最高的產品進行檢驗;有機著色劑總量相同時,應當選有機著色劑種類最多的產品進行檢驗;有機著色劑總量和種類均相同時,應當選總著色劑含量最高的產品進行檢驗;總著色劑含量相同時,應當選總著色劑種類最多的產品進行檢驗。
(二)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所含著色劑(色調調整部分)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基礎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種類相同,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防曬化妝品。此類產品防曬功能檢驗可以採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抽檢比例為20%,總數不足5個以5個計;抽檢時應當首選著色劑含量最低(或無著色劑基礎配方的產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產品標簽、說明書標注有以下宣稱及用途的樣品,應當按以下規定確定檢驗項目:
(一)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應當檢測α-羥基酸項目,同時檢測pH值;
(二)宣稱祛痘、除蟎、抗粉刺等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抗生素和甲硝唑項目;
(三)宣稱去屑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去屑劑項目;
(四)宣稱防曬的產品應當檢測SPF值;
(五)標注PFA值或PA+ ~ PA +++的產品,應當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應當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測定PFA值;
(六)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應當根據其所宣稱防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第二十三條非用後沖洗類產品衛生安全性檢驗結果pH≤3.5或企業標准中設定pH≤3.5的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安全性試用試驗。
第二十四條對粉狀(如粉餅、粉底等)防曬、祛斑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開放型斑貼試驗。
第二十五條根據化妝品使用原料及產品特性,對產品中可能存在並具有安全性風險的物質,經過安全性風險評估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要求新增相關檢驗項目。
產品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樣品,應當進行石棉項目檢測。
第二十六條新原料檢驗項目應當根據安全性評價的要求和化妝品衛生規范、標准等有關規定進行設置。
第二十七條進行人體安全性檢驗之前,應當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學試驗並出具書面證明,毒理學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得進行人體安全性檢驗。 第二十八條檢驗報告應當符合本規范要求的體例(見表14),包括封面、聲明、檢驗
第二十九條檢驗報告應當分為微生物檢驗報告、衛生化學檢驗報告(包括pH值測定報告、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測定報告)、毒理學試驗報告、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四部分。每部分檢驗報告均應當有檢驗結果。裝訂時按上述順序排列。
第三十條檢驗報告應當載明許可檢驗受理編號、樣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樣品數量和規格、顏色和物態、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接樣日期、檢驗完成日期、生產企業、申請企業、檢驗結果等信息。並有授權簽字人簽字和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
檢驗報告所載明的信息應當與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條檢驗報告中的檢驗依據應當寫明標准、規范(含出版年號)等的名稱與編號。
出具衛生化學檢驗報告時,應當註明相應的檢驗方法。
第三十二條檢驗報告中每部分檢驗項目的結果頁應當有簽字、日期並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簽字人應當為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封面日期應當填寫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的最終審核日期。檢驗報告空白處應當有「以下空白」標記。多頁檢驗報告還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三十三條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二份交申請企業。
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有一份存檔檢驗報告,每部分檢驗項目的結果下應當有檢驗人、校核人、審核人和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的簽字、日期並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存檔檢驗報告。
第三十四條申請企業憑檢驗受理通知書領取檢驗報告。領取檢驗報告時,應當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對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許可檢驗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三十六條檢驗報告不得塗改增刪,許可檢驗機構不得對已經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變更。申請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產品中文名稱或檢驗報告出現列印錯誤時,許可檢驗機構經確認後可以出具補充檢驗報告並說明理由。
申請變更上述事項的,申請企業應當填寫變更申請表(見表15)。
第三十七條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有關規定時,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檢驗報告。重新出具的檢驗報告簽發日期應當為實際簽發日期。
第三十八條申請企業不得將檢驗報告用於產品標簽、廣告、評優及商品宣傳等。 第三十九條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規范不一致的,按本規范執行。

3. 怎麼查化妝品衛生許可證號查詢

生產許可證號查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

1、快速查詢下輸入生產許可證號,注意格式書寫要與包裝印刷一致,字母大寫,包含「-」和空格,如XK16-108 1234。

在化妝品下有五種分類——國產化妝品、進口化妝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化妝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國內廠家一般進入化妝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查詢。

(3)化妝品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化妝品經營的衛生監督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製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的。

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准、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簽定進口合同。

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准進口。

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4. 開化妝品公司需要哪些證件

化妝品衛生許可證、QS、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

如果是進口化妝品的話,需要:

1、所需單證:裝箱單,形式發票,原產地證,購銷合同,成分表,包裝證明

2、化妝品分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需要辦理的證件和重要環節有(商檢必須的文件):a化妝品進口備案憑證《進口非特殊化妝品備案憑證》,時間半年;b化妝品備案標簽審核證書《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國家質量監督總局,時間一年。

(4)化妝品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所需資料

(1)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2) 產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據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特殊用途化妝品)

(4) 生產工藝及簡圖

(5) 產品質量標准(企業標准)

(6) 衛生部認定的化妝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7) 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

(8) 產品說明書

(9) 受委託申報單位應提交委託申報的委託書

(10) 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11) 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12)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樣品小包裝3件。

相關條例

2010年4月之後申報進口化妝品注冊需提交哪些資料及要求?(黑體部分為新增)

答:根據最新申報受理規定規定:

1、申請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七)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八)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九)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資料;

(十)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一)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2、申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料;

(八)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化妝品使用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禁限用要求的承諾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資料。

另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並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件。

3、申請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

(1)原料研發的背景、過程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2)原料的來源、理化特性、化學結構、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妝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據、范圍及使用限量。

(三)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

(四)原料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規格、檢測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六)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另附送審樣品1件。

4、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五)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六)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七)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八)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資料;

(九)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另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封樣並未啟封的樣品1件。

5、以上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資料,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清晰並與原件一致; (二)申請備案、延續、變更、補發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

(四)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使用明顯區分標志,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SPF、PFA或PA、UVA、UVB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八)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九)文字版與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

5. 如何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

首先需要拿到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授權書,
授權貴司為在華責任單位,
然後拿著化妝品的樣品到國內認可的11家檢測機構做產品檢測,
拿著檢測報告以及相關文件到北京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辦理進口化妝品審批手續,
相關表格可以到質檢總局網站下載,
文件齊全的話,大概半年就可以申請下來,特殊的化妝品時間可能會稍長一些。

6.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食品許可司。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審批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產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國產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
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同一申請人應委託一個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負責代理申報有關事宜。申請人可以變更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第六條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的要求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對申報資料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資料。
第八條首次申報前,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原件應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進行備案。
申請人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應登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並填寫相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第九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四年。
申請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應當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申請。
因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在領取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15日內提出延續申請,但補發申請應當在該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
第十條申請人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資料。配方變更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變更後仍使用原名稱的,應當在產品外包裝標識上予以註明,以區別於變更前產品。
第十一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損毀或遺失的,應當及時提出補發申請,但不得同時提出延續或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收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一次性提出糾錯申請: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列印錯誤;
(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編號錯誤;
(三)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中出現的其他錯誤。
本條所規定的糾錯范圍,不包括申請人申報錯誤。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同一產品名稱重新申報: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
(二)終止申報後再次申報的;
(三)主動申請注銷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
(四)不予行政許可後再次申報的。
因含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超標或衛生安全性檢驗結果不合格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原因未獲批準的產品,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跨境委託生產(含分裝)化妝品的,其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內完成的按國產產品申報,在境外完成的按進口產品申報。
已獲得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跨境委託關系發生變化的,應按有關改變生產現場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由境內、境外不同生產企業各生產產品一部分的,申報資料分別按照國產產品和進口產品的有關規定提供。申報時,應當註明其產品按國產產品或進口產品申報。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備注欄中應分別載明國產劑型和進口劑型的名稱、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地址。
第十六條受理機構在接收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時,應向申請人出具「申報資料簽收單」,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補正的決定。
申報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第十七條存在以下情形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職權范圍的;
(三)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
(四)其他屬於不予受理范圍的申請。
第十八條受理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均應當註明出具日期,並加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印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十九條申報資料受理後,申請人依據評審意見補充、修改申報資料的,應直接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代理申報的,應附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補充資料應針對評審意見,一次性全部提交,並註明補充資料的日期、單位並加蓋公章。補充資料不得同時更改評審意見未涉及的申報資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後,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受理決定前,可書面申請終止申報並索回全部申報資料。已受理的,申請人在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前可書面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可要求退回全部資料。申請人在接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變更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書面要求退回下列資料:
(一)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化妝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證明文件及其公證書,但多個產品同時申報並使用同一證明文件原件的除外;
(二)在有效期內的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
(三)延續時提交的申報資料。
第二十一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其申報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對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給予警告,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7. 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用戶名及密碼申請

化妝品行業許可證在網上不可以申報。一定要到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然後申報。就可以開展化妝品業務了。

8. 進口化妝品如何辦理國內零售許可證

根據《衛生部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配方;

(三)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據;

(四)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質量標准;

(六)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說明書;

4、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5、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6、人體安全試驗報告。

(七)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八)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九)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十)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十一)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第七條 申請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二)產品配方;

(三)產品質量標准;

(四)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說明書;

4、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5、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六)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七)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化妝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八)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九)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8)化妝品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衛生部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二)衛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

(三)產品配方;

(四)質量標准;

(五)市售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

(六)市售產品說明書;

(七)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八)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市售產品1件。

第十二條 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的變更(包括自助變更和被收購合並兩種情況):

(1)國產產品須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進口產品須提供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認可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因企業間的收購、合並而提出變更生產企業名稱的,也可提供雙方簽訂的收購或合並合同的復印件。證明文件需翻譯成中文,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3)企業集團內部進行調整的,應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前後生產企業同屬於一個集團的證明文件;子公司為台港澳投資企業或外資投資企業的,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公證後的復印件;

(4)涉及改變生產現場的,應提供變更後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對於國產產品,還應提交變更後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對於進口產品,必要時衛生部對其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和(或)抽樣復驗。

2、產品名稱的變更:

(1)申請變更產品中文名稱的,應在變更申請表中說明理由,並提供變更後的產品設計包裝;進口產品外文名稱不得變更;

(2)申請變更產品名稱SPF值或PA值標識的,須提供SPF或PA值檢驗報告,並提供變更後的產品設計包裝。

3、備注欄中原產國(地區)的變更:

(1)不同國家的生產企業屬於同一企業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

(2)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3)變更後原產國發生「瘋牛病」的,應提供瘋牛病官方檢疫證書;

(4)變更後原產國生產的產品原包裝;

(5)變更後原產國實際生產現場生產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進口產品,必要時衛生部對其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和(或)抽樣復驗

4、國產產品批件備注欄中實際生產企業的變更:

(1)涉及委託生產關系的,提供委託加工協議書;

(2)提供變更後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國產產品,還應提交變更後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5、申請其他可變更項目變更的,應詳細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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