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行政備案
1. 化妝品如何備案,費用多少
根據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自例及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NMPA)的相關規定,凡是進口化妝品都必須進行備案或行政許可,國產非特殊類產品採取備案制,特殊類產品採取注冊制。
所以,你的問題問的過於籠統,首先必須區分非特和特殊類產品,當然你問的是備案,那就是非特了,但非特還要區分進口和國產,流程、周期、資料、費用都是有差別的。
細化一下問題再回復吧!
2. 什麼叫化妝品備案呢
自2014年6月1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應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信息備案規定》的要求,進行產品信息網上備案,備案信息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確認,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
對於不依照規定履行產品上市前信息報備義務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2)化妝品行政備案擴展閱讀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指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單純的潤膚水之類,祛痘、去皺、抗氧化等現在都算非特。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則在國產非特類化妝品備案服務平台查詢。
國產化妝品備案信息分為衛妝准字(非特)和衛妝特字(特殊),進口化妝品分為衛妝備進字(非特)和衛妝特進字(特殊)。
二、備案流程
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要求,中國境內生產的化妝品的備案流程如下:
1、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銷售前在sfda官網上整理、報送生產配方、銷售包裝、生產工藝、技術要求、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
2、委託生產的產品,委託雙方應當分別向所在地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報送備案信息。這也是為什麼有時候查某個產品的時候會發現兩個記錄。委託方可以先備案,備案號再交給被委託方備案。
3、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收到企業備案信息後,會在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產品的核查。如果備案審核通過,我們就能在非特殊化妝品服務平台查到備案信息,產品也可以進行銷售。但是此時並未進行產品實物檢測,監管部門之後會再進行一次實質檢查。
4、對於不屬於備案產品范圍的、備案信息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會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5、備案後3個月內,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會組織開展對備案產品的實質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會責令改正,並在產品備案信息里進行標注;發現違法的,依法立案查處。
6、已經備案的產品,想要變更原備案事項,要在變更前將相關變更信息通過網路平台重新報送備案;涉及備案管理部門改變的,應當主動注銷原備案信息後重新申請備案。
7、已備案的產品,每滿4年需要重新確認產品備案信息。如果某一產品已經不再生產,企業應當主動注銷原備案信息。
3. 護膚品申請葯監局備案必須通過的兩個條件分別是什麼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關於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號)要求。
護膚品申請葯監局備案必須通過的條件分別是:
1、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2、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面應當採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採光,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3、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4、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5、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3)化妝品行政備案擴展閱讀: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罰則: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
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二十七條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的處罰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全部上交國庫。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
當事人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出的沒收產品及責令停產的處罰決定必須立即執行。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執行,逾期又不起訴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以及泄露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的。
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化妝品怎麼備案
備案流程如下: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八條,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5. 化妝品備案依據有什麼需要哪些資料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
(四)產品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五)產品生產設備清單;
(六)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非特殊化妝品備案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八)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中科檢測可以受理;
(九)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十一)其他受託方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十二)委託生產協議復印件(如有委託生產的);
(十三)可能有助於備案的其他資料。
6.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食品許可司。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審批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產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國產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化妝品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
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是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同一申請人應委託一個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負責代理申報有關事宜。申請人可以變更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第六條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的要求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對申報資料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資料。
第八條首次申報前,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原件應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稱受理機構)進行備案。
申請人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應登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並填寫相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第九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四年。
申請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應當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申請。
因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在領取補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15日內提出延續申請,但補發申請應當在該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期滿4個月前提出。
第十條申請人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資料。配方變更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變更後仍使用原名稱的,應當在產品外包裝標識上予以註明,以區別於變更前產品。
第十一條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損毀或遺失的,應當及時提出補發申請,但不得同時提出延續或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收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一次性提出糾錯申請:
(一)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列印錯誤;
(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編號錯誤;
(三)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中出現的其他錯誤。
本條所規定的糾錯范圍,不包括申請人申報錯誤。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同一產品名稱重新申報: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延續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有效期的;
(二)終止申報後再次申報的;
(三)主動申請注銷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的;
(四)不予行政許可後再次申報的。
因含禁用物質、限用物質超標或衛生安全性檢驗結果不合格等涉及產品安全性的原因未獲批準的產品,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跨境委託生產(含分裝)化妝品的,其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內完成的按國產產品申報,在境外完成的按進口產品申報。
已獲得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後跨境委託關系發生變化的,應按有關改變生產現場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由境內、境外不同生產企業各生產產品一部分的,申報資料分別按照國產產品和進口產品的有關規定提供。申報時,應當註明其產品按國產產品或進口產品申報。在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備注欄中應分別載明國產劑型和進口劑型的名稱、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地址。
第十六條受理機構在接收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時,應向申請人出具「申報資料簽收單」,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補正的決定。
申報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第十七條存在以下情形的,受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職權范圍的;
(三)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
(四)其他屬於不予受理范圍的申請。
第十八條受理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均應當註明出具日期,並加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印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十九條申報資料受理後,申請人依據評審意見補充、修改申報資料的,應直接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代理申報的,應附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復印件。補充資料應針對評審意見,一次性全部提交,並註明補充資料的日期、單位並加蓋公章。補充資料不得同時更改評審意見未涉及的申報資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後,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受理決定前,可書面申請終止申報並索回全部申報資料。已受理的,申請人在技術審評意見作出前可書面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可要求退回全部資料。申請人在接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變更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書面要求退回下列資料:
(一)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化妝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證明文件及其公證書,但多個產品同時申報並使用同一證明文件原件的除外;
(二)在有效期內的原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備案憑證);
(三)延續時提交的申報資料。
第二十一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其申報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和樣品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對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給予警告,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7. 首次進口化妝品備案取消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管理是真的么那以後首次進口化妝品報關手續不是簡單多了
化妝品生產許來可的改革方式為優源化准入服務,改革舉措為:
1.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2.壓縮審批時限,將法定審批時限壓縮三分之一。
3.精簡審批材料,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4.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准,公開辦理進度。
5.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8. 化妝品備案化妝品怎麼備案呢
備案流程如下: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八條,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化妝品行政備案擴展閱讀: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妝品是指以塗、擦、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齒,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二)化妝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後一道「灌裝」或者「分裝」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產加工工序的化妝品;
(三)化妝品成品包括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和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以銷售為主要目的,已有銷售包裝,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化妝品成品;
(五)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已經完成,但尚無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
9. 化妝品怎麼進行產品備案
化妝品進行產品備案的方法:
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銷售前整理、歸檔下列資料:
1.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下同);
2.產品銷售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3.產品生產工藝簡述;
4.產品技術要求;
5.產品檢驗報告;
6.委託生產協議復印件(委託生產的產品)。
第1、2項資料應當按要求通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網路平台進行網上申請,其他資料由企業存檔備查。
備案資料相關要求
1、產品配方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詳見:關於發布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的通告)應當詳細列明標准中文名稱、原料序號、限用物質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
2)復配原料應當以復配形式填報,應當標明各組分的標准中文名稱。香精不須列明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
3)除復配原料外,化妝品原料(含復配原料中的各組分)應當按《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目錄》使用標准中文名稱。無標准中文名稱的,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錄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著色劑應當提供《化妝品衛生規范》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
5)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的除外)的原料,應當標明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2、套裝、組合包裝或配合使用的產品,分別按以下方式報送產品備案信息:
1)套裝產品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包裝,每個產品分別報備;
2)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以一個產品名稱報備的,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合使用的產品,按一個產品報備,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來源於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製品提取物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的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等資料存檔備查。
4、使用《化妝品衛生規范》對限用物質有規格要求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質量規格證明存檔備查。
5、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規范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54號)要求執行。
6、產品檢驗要求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執行。
自治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也可委託內地檢驗機構):自治區疾病預防中心,自治區食品葯品檢驗所。
7、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39號)要求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予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
8、宣稱為兒童或嬰兒使用的產品,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內容應當按照《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國食葯監保化〔2012〕291號)的要求編制,相關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9)化妝品行政備案擴展閱讀:
1、委託方和被委託方怎麼去備案?
答:雙方都要登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備註:委託方先備案,取得備案號後,把備案號交給被委託方備案即可)
2.網上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答:網上備案只需兩樣,一是產品配方,二是銷售包裝圖片的上傳。(圖片上傳分為:平面圖、立體圖)
3.備案的注冊商標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TM,純英文的商標,需提供商標注冊證明。
4.我們產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們不標注在包裝上,那麼提供給你們檢驗的話,也不提供這個成分,上傳網站也不上傳這個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寫「產品配方為產品的全成分配方」。
5.產品包裝上,一定要寫警示語嗎?中文產品名稱是否一定要標在正面?(法規中說的是標在主視面)
答:產品標准中要求標示警示語的,強制標示,另使用的產品原料在《化妝品衛生規范》中有標示警示語要求的,強制標示,其餘情況企業自行標示。警示語標示在產品的可視面上即可。
6.哪些產品必須標注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屬於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嗎?
答:按照法規要求需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目前不屬於產品許可證申證范圍,可不用在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號。
7.淡化皺紋,祛除皺紋可以用於產品說明中嗎?抗皺、抗衰、基因、細胞這些詞語,可以用於產品名稱中嗎?「**原液」如「CTI針葉櫻桃原液」這樣的產品名稱對嗎?
答:產品說明書也屬於標簽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國對標簽的規定。不建議使用「抗皺、抗衰」可能有暗示醫療作用的詞語,以及「基因、細胞」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對於「原液」這樣的詞語可以體現產品的真實屬性,目前暫無公告表明該詞語有違規嫌疑。
8.御方、滋養、平衡調理、營養、滲透、收縮毛孔、撫紋、天然這些詞可以用嗎?
答:只要不使用誇大、絕對、暗示或明示醫療作用等違規詞語,其餘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9.生產日期組合: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這樣可以嗎?
答:產品的日期標示中只要含有兩組組合日期標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組即可,如要求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組合,此時若額外標示了生產批號也是可以的。
10.有些產品執行標准,以前用的是行標,現在新出國標,如何標識?
答:若國標為強制國標GB,而不是推薦性國標GB/T,則在強制性國標GB正式實施日期以前,仍可標示行標,但在強制國標GB正式實施以後,就必須按照新標准要求生產和標示產品。
11.精油產品的品名如何書寫?薰衣草精油,和腎部保養精油可以嗎?
答:可參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則》進行命名。由於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不建議使用人體器官作為精油名稱。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煥白、抗氧化?產品說明中,「用後使皮膚潤滑嫩白」,這樣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進行了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可以宣傳美白等作用,若沒有申報,不建議使用任何與美白相近或類似的宣傳用語。
13.產品名稱或標簽中能否含有「即時」和「修復」?
答:除了《化妝品命名指南》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不能使用的詞語,其餘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14.標簽中能否有這個詞「適用人群」?
答:標簽相關法規標准中未對此作出限定,企業可根據情況自行標示。
15.如果我們工廠的委託方是國外的,委託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譯成中文?
答:標准規定進口產品可不表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若不是進口產品,則強制標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而且需用規范漢字標示。
16.產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國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該怎樣調整?
答:BB霜、CC霜屬於通俗名稱。
17.抗皺屬於非特,還是特殊用途化妝品?
答:特殊用途化妝品共分為9大類: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曬和除臭,這9大類之外的化妝品均屬於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標示可以嗎?如:EXP2017.06.11 ,說明:保質期三年。
答:請參照GB。
19.目前的執行標准用國標GB,還是輕工業標准QB?
答:產品的執行標準是什麼標准,就在標簽上標示什麼標准。若同一種產品新發布了國家強制標准GB,則相應的行業標准自行作廢。
20.產品已經辦理了防曬的特證,或者祛斑的特證,但產品名稱中也有用到美白相關的字詞,這樣還能正常銷售嗎?是否合規?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祛斑類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已經具有祛斑的特證,則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要求宣傳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顏無痕,這個產品名稱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請謹慎使用,而「無痕」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請謹慎使用。
22.醫療用語或醫學名人,也不能用於特殊類化妝品的宣傳中嗎?
答:醫療用語和醫學名人等詞語,不能用於所有化妝品的命名和宣傳詞語中。
23.如果產品配方是合格的,但產品名稱命名不符,怎麼辦?用不符的名稱做的檢測報告,還能用嗎?一個產品名稱是否對應一個配方?
答:若產品名稱命名明顯不符合現行法規標準的要求,備案可能無法通過,備案檢驗也不會受理。
24.備案資料提交,和備案檢驗,哪個先做?如果先送檢了,備案資料提交時發現配方不符,此檢驗報告還能用嗎?(檢驗機構能否幫忙確認此配方是否可以通過?)
答:備案檢驗不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無法為企業核實配方是否能夠順利通過備案。建議企業在提交產品配方時詳細了解網上備案的產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實全面的提供產品的配方成分,申請備案檢驗時提交的產品配方需與網上備案的資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復配原料需要逐個列出,如果不知道每個原料成分是什麼,怎麼辦?
答:法規要求產品配方中的復配原料需標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裝上標示的一些成分與實際提交到食葯監網站上的有些不同,怎麼辦?
答:企業應保證產品包裝上的成分與提交到食葯監網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況除外,如復配原料在產品包裝上可直接標注復配原料名稱,但在網上備案時則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產品的包裝上必須有QS標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現行的工業生產許可證申報產品類型,需要取得QS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志,而不再QS申請范圍內的產品,則不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志。
28.如果產品包裝上英文大於中文,上傳包裝做非特備案,是否可以通過?
答:依照現行的標簽法規和標准要求,產品包裝上相對應的中英文,英文字型大小不得大於中文字型大小。
29.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它的辦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為重新備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可以說是重新備案。
30.已擺在貨架上的商品,銷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還在貨架上銷售,那些標簽也有不正確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會不會處罰?客戶舊的不正確的包裝印了很多,最遲可以用到什麼時候?
答:化妝品的標簽標准GB 5296.3是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化妝品命名指南》也是於2010年2月開始實施的。即從法規標准實施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標簽就應該符合法規標准要求,不符合法規標准要求的會被處罰。若有舊的不正確的標簽,為了節省成本,除了日期標示,建議對不正確的部分使用加貼或者補印的方法更改。
31.風險評估報告是加工廠自己做,並且留檔被查嗎?是否需要上傳到食葯監網站?
答:風險評估報告由企業自己製作,留檔備查,無需上傳到備案平台。
32.假如一個產品有兩種類型(比如滋潤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點不一樣),使用同一包裝,然後再貼個標簽區分屬於滋潤型,這樣可以嗎?(這就涉及一個問題,成分可否不寫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單獨銷售的產品需要分別備案。產品備案時需要列明產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國內分裝的產品,在國內國外都有銷售,標簽中要不要標示原產國?
答:標准規定進口產品(有備進字型大小)需要標示「原產國」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採用「請在標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
34.備案政策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界限嗎?生產日期超過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還是現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備案政策要求補充備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與產品生產日期無關。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補充備案的產品,現市場上已有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但不得再進行生產。
資料來源:國家葯監局
10. 化妝品必須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嗎
是的。化妝品必抄須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要求進行產品備案。為進一步加強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的相關規定調整化妝品備案管理。
(10)化妝品行政備案擴展閱讀
自2014年6月1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應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信息備案規定》的要求,進行產品信息網上備案,備案信息經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確認,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
對於不依照規定履行產品上市前信息報備義務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