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規定
① 出國攜帶化妝品規定
出國攜帶化妝品每件不允許超過100毫升,超過100毫升需要進行托運。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ml)。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1)化妝品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
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② 化妝品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內詐,保護消費者的容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化妝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皮膚、毛發、指趾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化妝品名稱、品質、功效、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者信息等有關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③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化妝品基礎法律法規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的通知(食葯監辦許[2010]11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01號)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關於實施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辦理程序的通知(食葯監許函[2009]277號)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葯監電〔2009〕5號)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禁止用二甘醇作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號)
9、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124號)
10、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515號)
④ 化妝品上飛機的規定
可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中國民航總局對液體行李規定如下: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可以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2、「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妝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過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內的物質的多少。
3、對於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4、國際地區航班每人可攜帶100毫升液態物品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交運。
5、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對於需在國外、境外機場轉機的由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旅客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購買液態物品,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國外、境外機場對攜帶免稅液態物品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6、在購買免稅液態物品時,主動向售貨人員告知自己的經停地、目的地,並向所在地國家或地區關於攜帶液態物品乘機的有關規定。
(4)化妝品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民航總局對行李的其他規定如下:
1、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2、在旅行期間可以免費自行攜帶零星小件物品乘機。航空公司對體積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的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重量不超過5公斤。頭等艙旅客可以攜帶兩件五公斤。打火機、液體、刀具等不得作為隨身攜帶物品帶上飛機。
3、在辦理乘機手續時,應當將不能隨身攜帶的物品托運。如因未托運在安全檢查時被查扣,可以根據時間選擇補辦托運、寄存或放棄。
4、小動物、運動員使用的運動器材、演出團體的演出道具等物品的運輸,需要在訂座時提出申請,並向海關提供物品清單,以便航空公司做出安排。
⑤ 化妝品飛機攜帶規定
1、化妝品上飛機有嚴格的包裝和數量的要求,按照國家民航總局的規定,每樣化妝品只回限一件,並答且每樣不能超過100毫升,所有的液體產品要統一放在一個1000毫升的透明袋裡,每個旅客只能攜帶一個透明袋上飛機,如果超過規定的容積需要辦理托運手續。
2、化妝品上飛機注意事項:每種產品不超過100毫升的具體要求是,裝產品的包裝容積小於或等於100毫升,但是如果將200毫升的產品用到剩100毫升這種情況也是不允許直接帶上飛機的,需要辦理托運。
3、一般的指甲油、睫毛膏、啫喱狀化妝品、唇蜜、洗發水、香水、護手霜、漱口水、牙膏等等都算液體化妝品,在上飛機時都要注意,如果不確定化妝品是不是屬於液體范圍,就選擇不是液體包裝的產品,像洗面奶、膏狀面膜等都不可以,如果需要可以換成潔面皂或者面膜貼這樣類似固體包裝的產品更保險。
4、注意如果指甲油類具有濃烈氣味的化妝品被允許帶上了飛機,也不要在飛機上塗抹指甲油,因為飛機上屬於密閉的公共場所,指甲油的氣味很刺鼻,不利於健康的同時也不禮貌。
⑥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現行的化妝品法規有哪些?
1.法規: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由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2.部門規章: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0號令)、《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3.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衛監督發〔2007〕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關於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7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2號)、《關於印發化妝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89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關於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准中文名稱和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479號)、《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關於印發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207號)等。
4.技術標准:技術標准可分為通用基礎標准、衛生標准、方法標准、產品標准和原料標准幾大類。
(1)通用基礎標准:如《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2008)、《化妝品分類》(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化妝品檢驗規則》(QB/T 1684—2005)、《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QB/T
1685—2006)等。
(2)衛生標准:如《化妝品衛生標准》(GB 7916—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系列標准等。
(3)方法標准:如《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7917—1987)、《化妝品微生物標准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 7918—1987)、《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系列標准(GB/T
13531—2008)、《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准及處理原則 總則》(GB 17149.1—1997)、《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妝品中十九種香料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GB/T
24800.10—2009)等。
(4)產品標准:如《發用摩絲》(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潤膚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龍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發油》(QB/T 1862—1993)、《洗發液(膏)》(QB/T 1974—2004)、《護發素》(QB/T
1975—2004)、《化妝粉塊》(QB/T 1976—2004)、《定型發膠》(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發劑》(QB/T 1978—2004)、《沐浴劑》(QB 1994—2004)、《發乳》(QB/T
2284—1997)、《頭發用冷燙液》(QB/T 2285—1997)、《潤膚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妝水》(QB/ T 2660—2004)、《浴鹽》(QB/T
2744—2005)、《發用啫喱(水)》(QB/T 2873—2007)、《護膚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標准:如《化妝品用蘆薈汁、粉》(QB/T 2488—200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