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相关法规
①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后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急急急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后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违犯规定者将面临通报批评及处罚。2015年3月3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99号),首次对外公布了非特备案工作进展状况,再次敦促化妆品企业尤其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紧非特备案。 没有非特备案的护肤品不能上市销售。
②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③ 化妆品的国家监管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本文所讨论的是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其他类型的监管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
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
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
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
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
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
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
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
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④ 化妆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那些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
可能就只有这些辅助性法律,具体法律没有吧
⑤ 法律对化妆品生产及其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进行的商品质量抽查显示:特殊化妆品质量问题严重,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美丽的陷阱”。抽查发现,许多化妆品虽标明具有特殊化妆品的功能,却没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属非法生产的商品,并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性宣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祛斑类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甚至超过国家标准的几千倍、上万倍。问:法律对化妆品及其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根据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界定,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是一种与人体密切接触的化学物品,一旦质量存在问题,对人体的伤害将是直接而严重的,所以法律对它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首先,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还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其次,对于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来说有五种化妆品不能销售:(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旦这些经营单位违反,则将招致轻则罚款、重则刑事责任的惩罚。 最后,就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为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才能申请发布广告。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4条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⑥ 查扣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依据哪条法规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⑦ 化妆品的处罚依据什么法律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
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四条(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违法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四)经营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六)经营超过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七)美容美发等经营者未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要求使用化妆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营业经营、责令停止销售等决定的。
⑧ 中国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的相关条例和法规是什么
您好我是韩国彩妆讲师和国家中级美容师,对于这点 目前真的是没有相关的处理条例的 因为每个人的肤质不同 产品也没有明确的指出绝对不会过敏的包装字样 所以只能按照个人因素 即使用到过敏了 上法院告 也不可能成立的
只有用产品的时候 不要马上用在脸上 应该先在耳后 手臂内侧先做过敏测试后 若无明显过敏反映 再用在脸上
还有一个消息也是听同行消息知道的 明年起 国内所有专柜出售的化妆品包装 都必须明确的标明产品的详细成分 这样消费者就有根据找到过敏源了
⑨ 国家有没有什么规定护肤品/化妆品有效期的
化妆品和食品、药品类的企业标准一般有效期三年,塑料包装等等工业产品一般6年!
一. 从化妆品的外观上进行挑选:
1. 对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的有效期仔细检查。一般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大多印在瓶底或瓶口,在购买时切忌粗枝大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观看:该产品是什么时间出厂的,是否新品,另外大部分化妆品有效期多为两年,请计算一下自己使用的时间,距离产品的有效期还能有多长。切记:一定要买出厂日期短的,有效期长的。
2. 检查化妆品的包装是否密封良好。因为大部分化妆品为造型漂亮、引人入胜造型奇特可产品的密封也就成了问题。尤其是各种水类的化妆品更应特别注意:可以把产品倒过来上下左右摇晃,然后停留片刻,再仔细观察一下,看看是否有液体渗出?如没有说明产品密封效果不错。可以放心选用。
3. 打开瓶盖闻闻香味,判断一下香型是否适合自己。嗅嗅它的气味是否过于刺激,香味是否会过敏。甚至可以在自己的皮肤滴上一点,均匀涂抹开来,仔细观察它的色泽,试试自己的手感,看看对自己的皮肤有无过敏现象、适应的程度等等。
4. 详细解读说明书,检查成分是否适合自己。对于进口的化妆品,尤其是来自欧美的化妆品,更应弄清楚它的成分,因为对方的肤质和我们的肤质有很大的区别。另外,还要看他的产品,是否针对中国生产,是否获得卫生部批准。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会有中英文标识,都会在卫生部检测中心严格地检测。
欧美化妆品的特点是:依据所含成分的多少标注,在前面的含量最多,在后面的含量最少。
我国本土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厂家,对于所生产的化妆品必需标明:品名、成分、用途、用法等。但是,也有个别厂家鱼目混珠、偷工减料,不能清楚正确的标示出所有成分,甚至只标示一两样的也有,所以应特别注意,对于这种产品尽量不去挑选。
二. 不同的肤质要选用不同的化妆品:
1. 对于油性肌肤的人来说,要尽量选用洗净力较强的洁肤用品,选用具有收敛性水类化妆品,还可选用水质的膏霜类护肤用品。
2. 对于干性肌肤的人,应该尽量选用含有油脂成分的洁肤用品,选用含油量较高的冷霜类护肤品。但最好不要选用甘油,因甘油吸水性强,尤其在秋冬季节,会使皮肤更加干燥。
3. 对于中性肌肤的人,则选用洗净力较弱的洁肤用品为宜。以奶液、润肤霜类最好。
三. 季节的不同,选用的化妆品也应不同:
1. 春夏季节温度较高,皮脂腺分泌旺盛,毛孔张开,吸收容易。为防止过量吸收,选用的产品不能太油腻,油脂及油溶性成分应该少一些,防止油腻太多反而易生出粉刺等。
2. 秋冬季节温度较低,毛孔闭塞,皮脂腺分泌少,因此,一定要选用动植物油脂较多的产品,帮助营养吸收。而且,春秋属扬沙季节,风沙较大,可选用奶液类油性护肤品。
四. 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要选用不同的化妆品:
1. 对于男性,特别是青年男性,皮脂分泌量过多,皮肤大多偏于“油性”。因此,男用护肤品的主要作用是吸取分泌旺盛的油分,保持皮脂的平衡。所以,应该挑选祛油较强的护肤品。
2. 女用护肤品中,产品品种最多,性能也最为复杂。厂家通常会根据少女、孕妇、中老年妇女的特点,生产有不同的护肤品。因此,在选用时要根据女性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挑选不同的护肤品,以避免出现谬误。
3. 老年人皮肤较为干燥,为防止皮肤的老化和萎缩,应选用油脂含量较高及含有维生素E等具有营养成分的护肤品为宜。
4. 婴幼儿皮肤细嫩,皮脂分泌少,应选用专供婴幼儿使用的护肤品。
五. 根据不同的用途选择不同的护肤品:
化妆品从外观上看很近似。但它们的功能、用途却完全不一样,有各种功能,有防晒的、祛斑的、祛痘的、抗皱的、美白保湿的、还有各种护理组合等,在挑选产品时,应尽可能挑选单一功能的产品,因为越是性能单一,使用的效果却可能越好。包含功能越多的产品,往往治疗的效果可能会更差。因此,在购买护肤品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挑选。
在购买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特性和使用中可能会出现的副作用,尤其对于过敏一定要高度重视不能小视,因化状品过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使用产品,首先应考虑它的安全性,即便是长期使用,也不会给身体带来任何副作用的应该是首选。
只有达到规定指标的产品,才是符合使用条件的产品!
⑩ 国家现今有哪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基础法律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规范性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号)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10、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