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法规
⑴ 法律对化妆品生产及其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进行的商品质量抽查显示:特殊化妆品质量问题严重,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美丽的陷阱”。抽查发现,许多化妆品虽标明具有特殊化妆品的功能,却没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属非法生产的商品,并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性宣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祛斑类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甚至超过国家标准的几千倍、上万倍。问:法律对化妆品及其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根据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界定,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是一种与人体密切接触的化学物品,一旦质量存在问题,对人体的伤害将是直接而严重的,所以法律对它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首先,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还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其次,对于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来说有五种化妆品不能销售:(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旦这些经营单位违反,则将招致轻则罚款、重则刑事责任的惩罚。 最后,就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为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才能申请发布广告。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4条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 如何理解法规中关于化妆品功能的界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抄条例》将化袭妆品功能界定为“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妆进行清洁,如洁面霜、沐浴液、洗发香波、睫毛膏卸妆液等。 2.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汗或掩盖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体臭的作用,如抑汗剂、祛臭剂等。 3.护肤、护发作用:保护皮肤,使皮肤滋润、光滑和富有弹性,以抵御寒风、烈日和紫外线等的损害,达到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衰老的目的;保护毛发,使毛发柔顺,达到防止毛发枯断的目的。如润肤霜、防晒霜、润发油、护发素等。 4.美容和修饰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进行美化和修饰,达到美化容颜、赋予人体香气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发胶、染发剂、烫发剂和香水等。
⑶ 中国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的相关条例和法规是什么
您好我是韩国彩妆讲师和国家中级美容师,对于这点 目前真的是没有相关的处理条例的 因为每个人的肤质不同 产品也没有明确的指出绝对不会过敏的包装字样 所以只能按照个人因素 即使用到过敏了 上法院告 也不可能成立的
只有用产品的时候 不要马上用在脸上 应该先在耳后 手臂内侧先做过敏测试后 若无明显过敏反映 再用在脸上
还有一个消息也是听同行消息知道的 明年起 国内所有专柜出售的化妆品包装 都必须明确的标明产品的详细成分 这样消费者就有根据找到过敏源了
⑷ 国家现今有哪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基础法律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规范性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号)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10、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
⑸ 化妆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那些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
可能就只有这些辅助性法律,具体法律没有吧
⑹ 出国携带化妆品规定
出国携带化妆品每件不允许超过100毫升,超过100毫升需要进行托运。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6)关于化妆品法规扩展阅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⑺ 中国化妆品法规对香精香料有规定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香化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stries(缩写为CAFFCI)。 协会成立于1984年8月21日,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工业协会。
中国香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行使所规定的职责。协会现有团体会员575个,由香料香精企、化妆品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等有关单位组成。
协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天然香料专业委员会、合成香料专业委员会、香精 专业委员会、化妆品专业委员会和科技委员会)以及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信息统计中心。中国香化协会职业培训中心(下设:北京培训部、上海培训部、重庆培训 部)。
协会主办的刊物有《香料香精化妆品》(对外发行)以及反映协会和行业动态的“简讯”、“国内外香料香精信息摘译”以及“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统计信息”等,主要对会员单位赠阅。
⑻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⑼ 国家有没有什么规定护肤品/化妆品有效期的
化妆品和食品、药品类的企业标准一般有效期三年,塑料包装等等工业产品一般6年!
一. 从化妆品的外观上进行挑选:
1. 对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的有效期仔细检查。一般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大多印在瓶底或瓶口,在购买时切忌粗枝大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观看:该产品是什么时间出厂的,是否新品,另外大部分化妆品有效期多为两年,请计算一下自己使用的时间,距离产品的有效期还能有多长。切记:一定要买出厂日期短的,有效期长的。
2. 检查化妆品的包装是否密封良好。因为大部分化妆品为造型漂亮、引人入胜造型奇特可产品的密封也就成了问题。尤其是各种水类的化妆品更应特别注意:可以把产品倒过来上下左右摇晃,然后停留片刻,再仔细观察一下,看看是否有液体渗出?如没有说明产品密封效果不错。可以放心选用。
3. 打开瓶盖闻闻香味,判断一下香型是否适合自己。嗅嗅它的气味是否过于刺激,香味是否会过敏。甚至可以在自己的皮肤滴上一点,均匀涂抹开来,仔细观察它的色泽,试试自己的手感,看看对自己的皮肤有无过敏现象、适应的程度等等。
4. 详细解读说明书,检查成分是否适合自己。对于进口的化妆品,尤其是来自欧美的化妆品,更应弄清楚它的成分,因为对方的肤质和我们的肤质有很大的区别。另外,还要看他的产品,是否针对中国生产,是否获得卫生部批准。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会有中英文标识,都会在卫生部检测中心严格地检测。
欧美化妆品的特点是:依据所含成分的多少标注,在前面的含量最多,在后面的含量最少。
我国本土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厂家,对于所生产的化妆品必需标明:品名、成分、用途、用法等。但是,也有个别厂家鱼目混珠、偷工减料,不能清楚正确的标示出所有成分,甚至只标示一两样的也有,所以应特别注意,对于这种产品尽量不去挑选。
二. 不同的肤质要选用不同的化妆品:
1. 对于油性肌肤的人来说,要尽量选用洗净力较强的洁肤用品,选用具有收敛性水类化妆品,还可选用水质的膏霜类护肤用品。
2. 对于干性肌肤的人,应该尽量选用含有油脂成分的洁肤用品,选用含油量较高的冷霜类护肤品。但最好不要选用甘油,因甘油吸水性强,尤其在秋冬季节,会使皮肤更加干燥。
3. 对于中性肌肤的人,则选用洗净力较弱的洁肤用品为宜。以奶液、润肤霜类最好。
三. 季节的不同,选用的化妆品也应不同:
1. 春夏季节温度较高,皮脂腺分泌旺盛,毛孔张开,吸收容易。为防止过量吸收,选用的产品不能太油腻,油脂及油溶性成分应该少一些,防止油腻太多反而易生出粉刺等。
2. 秋冬季节温度较低,毛孔闭塞,皮脂腺分泌少,因此,一定要选用动植物油脂较多的产品,帮助营养吸收。而且,春秋属扬沙季节,风沙较大,可选用奶液类油性护肤品。
四. 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要选用不同的化妆品:
1. 对于男性,特别是青年男性,皮脂分泌量过多,皮肤大多偏于“油性”。因此,男用护肤品的主要作用是吸取分泌旺盛的油分,保持皮脂的平衡。所以,应该挑选祛油较强的护肤品。
2. 女用护肤品中,产品品种最多,性能也最为复杂。厂家通常会根据少女、孕妇、中老年妇女的特点,生产有不同的护肤品。因此,在选用时要根据女性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挑选不同的护肤品,以避免出现谬误。
3. 老年人皮肤较为干燥,为防止皮肤的老化和萎缩,应选用油脂含量较高及含有维生素E等具有营养成分的护肤品为宜。
4. 婴幼儿皮肤细嫩,皮脂分泌少,应选用专供婴幼儿使用的护肤品。
五. 根据不同的用途选择不同的护肤品:
化妆品从外观上看很近似。但它们的功能、用途却完全不一样,有各种功能,有防晒的、祛斑的、祛痘的、抗皱的、美白保湿的、还有各种护理组合等,在挑选产品时,应尽可能挑选单一功能的产品,因为越是性能单一,使用的效果却可能越好。包含功能越多的产品,往往治疗的效果可能会更差。因此,在购买护肤品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挑选。
在购买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特性和使用中可能会出现的副作用,尤其对于过敏一定要高度重视不能小视,因化状品过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使用产品,首先应考虑它的安全性,即便是长期使用,也不会给身体带来任何副作用的应该是首选。
只有达到规定指标的产品,才是符合使用条件的产品!
⑽ 化妆品产业的管理法规
2007年7月1日,中国实施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颁布,说明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法规越来越完善,尤其是对原料的管理更加严格,比如新规要求化妆品在选择和使用化工原料时更注重其纯度。对于原料的提供者化工企业来说,禁用化工原料的增加对于他们的生产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预料,部分化工产品将会因此失去传统市场。而对整个精细化工领域来说,开发新的高效、环保产品将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