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化妆品规定
『壹』 化妆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贰』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叁』 化妆品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内诈,保护消费者的容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肆』 从国外带化妆品回来有限制吗
化妆品属可以免税的品种,只要在5000元的限值下,就可以免税。
海关规定个人回国可携带总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商品,5000以内是免税的。
(4)东盟化妆品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明确了《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选其中1件征税,具体请以进境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的确认意见为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物品限量表
『伍』 出国带护肤品有限制吗,随身带与托运分别是如何限制的
有限制的,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以四川航空为例,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5)东盟化妆品规定扩展阅读:
出境行李运输要求规定:
1、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2、不占座位的婴儿旅客可免费托运1件行李,重量不超过10千克(22磅), 体积(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并可免费托运1辆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 或婴儿手推车。
3、托运行李的体积限制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一般托运行李的尺寸标准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最大可到300厘米;如行李尺寸大于158厘米,小于300厘米,按照1000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收取超尺寸行李费用。
『陆』 出国携带化妆品规定
出国携带化妆品每件不允许超过100毫升,超过100毫升需要进行托运。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6)东盟化妆品规定扩展阅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柒』 化妆品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这种化妆品的规定方面还是非常多的,基本上都是健康方面的规定
『捌』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玖』 要出国,飞机上能带的化妆品不能超过多少
洗面奶是算里面的,但非液态的化妆品应该没有限制。每种液体要放在一个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里。
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拾』 国家现今有哪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基础法律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规范性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号)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10、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