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标准
『壹』 违反《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怎么处罚
1.行政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版妆品的容器和权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3.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行政处理:
1.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2.罚款。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贰』 2015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重金属在多少以内
重金属铅40mg/kg
重金属汞1mg/kg
今年的国际就又更新了
重金属铅40mg/kg更改为10mg/kg,汞标准不变
『叁』 《化妆品卫生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有什么不同
内容应该是差不多的吧,《规范》也有检测部分啊。我觉得标准应该是强行执行的,就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是要受到制裁的,而规范相对而言只是约束,没有强行,只是建议,抑或是对标准的补充吧。
『肆』 化妆品卫生法规对化妆品中汞,砷,铅,氢醌四种美白剂的卫生指标各是多少
07版卫生规范里面铅汞砷分别是40,10,1ppm,氢醌好像没规定具体量,但肯定是限用物质。
『伍』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 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87)
[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
1 总则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1 一般要求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
表2 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
203 钕和钕盐类 neodymium and its salts
284 铬 铬酸及其盐类 chromium; chromic acid and its salts
--------------------------------------------
--------------------------------------------
2 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6 对原料的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
表2(2) 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
191 铬 铬酸及其盐类 chromium; chromic acid and its salts
291 钕和钕盐类 neodymium and its salts
--------------------------------------------
3 中国-粮食卫生标准
4 中国-乳品卫生标准
----------------------------------------
5 欧共体理事会 – 关于化妆品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f 27 July 1976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cts
(76/768/EEC)
(OJ L 262, 27.9.1976, p. 169)
Article 4
1.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ir general obligations deriving from
Article 2, Member States shall prohibit the marketing of cosmetic
procts containing:
(a) substances listed in Annex II;
『陆』 化妆品卫生指标是指什么啊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都有的》
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 及其2005 年11 月21 日以前修订内容 (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
November 2005)。
3 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4 化妆品卫生要求
4.1 一般要求
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 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2 原料要求
4.2.1 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2 禁止使用表2(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4.2.3 凡以表3 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 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包括使用范围、最大
允许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5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5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6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允许使用
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4.2.7 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7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3 终产品要求
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4.2 原料要求。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 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且无感染性。
4.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500CFU/mL 或500CFU/g。
4.3.1.2 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 或1000CFU/g。
4.3.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3.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 或100CFU/g。
2
4.3.2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常见污染物 限量(mg/kg)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 40
砷 10
甲醇 2000
5 化妆品包装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
质。
表2(1) 化妆品禁用组分(1)(2)
表2(2) 化妆品禁用组分(1)
(1) 此表中的禁用物质包括其提取物及制品
表格不给你列了,你找到《化妆品卫生规范》就可以看到了,总则里有
『柒』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