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的制度
① 化妆品企业管理制度
第—篇增强客户满意的核心理论依据
第一章顾客满意综述
第一节顾客满意概述
第二节投诉处理与顾客满意理论
第二章顾客满意基础
第一节为客户提供超值服务
第二节向客户遵守承诺
第三节注意客户服务细节
第四节服务个性化与标准化
第三章增强客户满意的沟通技巧
第一节善于与客户沟通
第二节从实际出发方便顾客
第四章增强客户满意的服务措施
第一节有形化服务
第二节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节服务不足的及时补救
第二篇化妆品客户投诉管理策略
第一章投诉管理综述
第一节投诉涵义
第二节客户投诉的起因
第三节投诉过程的四个心理效应
第四节投诉客户的六大心理状态
第二章投诉预防管理
第一节预防投诉的途径管理
第二节预防投诉的企业文化
第三节投诉预防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管理策略
第一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节客户投诉管理的保障措施
第三节客户授诉的预警报告与分析管理
第四节投诉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
第四章传媒与危机公关管理
第一节传媒与危机公关概述
第二节企业传媒的处理流程
第三节企业的危机管理流程
第三篇化妆品客户投诉管理体系
建立
第一章建立投诉管理体系
第一节建立投诉处理体系
第二节授诉管理的原则
第三节优化顾客投诉厦处理的环境
第二章建立处理投诉的有效团队
第一节投诉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指南
第二节投诉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指南
第三节投诉处理人员的素质管理
第四节投诉处理人员的技术管理
第三章现代客户投诉的危机预防体系管理
第一节投诉危机概述
第=节危机处理原则
第三节精细化客户服务管理
第四章客户投诉管理体系的持续发展
第一节客户授诉管理体系的审核
第二节客户授诉数据分析与利用评审
第三节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
第五章客户投诉管理体系的资源需求
第一节人力资源规划
第二节人自培训
第三节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
第四篇处理客户投诉的理论操作实务
第一章客户投诉的价值
第二章处理客户投诉兵法
第三章处理客户投诉宝典
第四章处理投诉的一般流程
第五章处理客户投诉的战术
第五篇化妆品客户精细化服务理论
基础
第一章精细化服务概述
第一节人性化客户服务
第二节优质化服务品质
第三节给客户提供增值化的服务
第四节服务要有创新精神
第五节服务方式的灵活多变
第二章围绕客户全程服务
第一节全面深入掌握客户信息
第二节建立精细化的客户档案
第三节牢牢记住客户的名字
第四节善于观察客户的情绪变化
第五节对客户进行跟踪服务
第三章专业素质保证服务
第四章客户资信管理与应用
第六篇化妆品客户服务部门组织结构
管理工作细化执行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章客户服务部职责综述
第一节客户服务部工作概速
第二节客户服务部职责
第三节客户服务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章客户服务部组织结构设计管理
第一节客户服务部组织结构设计工作细
化执行
第二节客户服务部人员管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三章客户服务部呼叫中心管理制度与表格
第四章呼叫中心规范化建设与高科技的运用
第七篇化妆品客户精细化服务操作
实务
第一章走近客户快乐服务
第一节给客户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
第二节微笑服务 第三节赞美客户
第四节与客户建立感情
第二章精细服务无微不至
第一节服务从小做起
第二节细致入微的服务
第三节电话服务
第四节向客户赠送小礼品
第三章客户服务的沟通技巧
第一节与客户打招呼的技巧
第二节服务时说话的技巧
第三节使用恰当的肢体语言
第四节让幽默贯穿服务始终
第五节服务时要注意倾听
第四章服务过失的修复补救
第一节正确对待客户的抱怨
第二节厦时修复服务中的过失和不足
第三节勇于向客户承认过失
第四节不与客户争辩
第八篇化妆品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细
化执行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章客户信息管理
第一节客户信息调查工作细化执行
第二节客户信息处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三节客户资料管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四节客户信用管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必备制度
第一节客户信息管理规定
第二节客户名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客户信息库管理制度
第三章客户信息管理表格
第一节客户信息资料管理表格
第二节客户业务管理资料表格
第三节客户分析管理表格
第九篇化妆品客户关系维护管理工作
细化执行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章客户关系管理基础
第一节客户关系管理原则厦办法
第二节堆护客户关系工作细化执行
第三节客户日常交往管理流程
第二章大客户管理
第一节大客户服务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大客户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节大客户服务管理工具表格
第四节大客户服务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章客户渠道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节客户渠道管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二节客户渠道管理必备制度
第三节客户渠道管理表格
第四章客户关系维护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节客户关系管理细化与执行
第二节客户事务管理制度与表格
第三节客户参观接待管理细化与执行
第四节沟通交流管理表格
第十篇化妆品客户关系评估管理工作
细化执行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章客户开发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二章客户调查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三章客户分级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估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五章客户货款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十一篇化妆品客户服务质量管理
工作细化执行必备制度与表格
第一章客户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章客户服务承诺管理
第三章售后服务管理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细化执行
第十二篇客户服务与客户投诉国际
标准
第十三篇客户投诉案例及其处置技
巧分析
第十四篇客户投诉与客户服务相关
法律规范
以上是学习内容
② 化妆品店管理制度
可以从这几方面来写,1化妆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健康证、一般还需要又五病调离)2化妆品的进货索证3化妆品的保存和仓库管理,一般就这三点,如果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还可以写些公共场所卫生的要求
③ 国家现今有哪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基础法律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规范性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号)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10、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
④ 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
你的范围太大了。缩小点范围再问,你这样别人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你。
⑤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⑥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样本)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