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规定
① 出国携带化妆品规定
出国携带化妆品每件不允许超过100毫升,超过100毫升需要进行托运。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 (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1)化妆品规定扩展阅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② 化妆品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内诈,保护消费者的容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 国家现今有哪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化妆品基础法律法规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规范性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号)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
10、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
④ 化妆品上飞机的规定
可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
中国民航总局对液体行李规定如下: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可以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2、“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妆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过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内的物质的多少。
3、对于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国际地区航班每人可携带100毫升液态物品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5、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对于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在购买免税液态物品时,主动向售货人员告知自己的经停地、目的地,并向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关于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有关规定。
(4)化妆品规定扩展阅读:
中国民航总局对行李的其他规定如下:
1、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2、在旅行期间可以免费自行携带零星小件物品乘机。航空公司对体积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的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头等舱旅客可以携带两件五公斤。打火机、液体、刀具等不得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上飞机。
3、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将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托运。如因未托运在安全检查时被查扣,可以根据时间选择补办托运、寄存或放弃。
4、小动物、运动员使用的运动器材、演出团体的演出道具等物品的运输,需要在订座时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以便航空公司做出安排。
⑤ 化妆品飞机携带规定
1、化妆品上飞机有严格的包装和数量的要求,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规定,每样化妆品只回限一件,并答且每样不能超过100毫升,所有的液体产品要统一放在一个1000毫升的透明袋里,每个旅客只能携带一个透明袋上飞机,如果超过规定的容积需要办理托运手续。
2、化妆品上飞机注意事项:每种产品不超过100毫升的具体要求是,装产品的包装容积小于或等于100毫升,但是如果将200毫升的产品用到剩100毫升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直接带上飞机的,需要办理托运。
3、一般的指甲油、睫毛膏、啫喱状化妆品、唇蜜、洗发水、香水、护手霜、漱口水、牙膏等等都算液体化妆品,在上飞机时都要注意,如果不确定化妆品是不是属于液体范围,就选择不是液体包装的产品,像洗面奶、膏状面膜等都不可以,如果需要可以换成洁面皂或者面膜贴这样类似固体包装的产品更保险。
4、注意如果指甲油类具有浓烈气味的化妆品被允许带上了飞机,也不要在飞机上涂抹指甲油,因为飞机上属于密闭的公共场所,指甲油的气味很刺鼻,不利于健康的同时也不礼貌。
⑥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